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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推出燃料油消费税新规定 日期:2000-11-15
【新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鉴于最近汽油价格大幅上升,拉脱维亚对
燃料油增加消费税的原来规定进行了修改,新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每吨重质燃料油在今年12月31日前征收4纳特的消费税;200
1年1月1日起征收5纳特消费税;2002年1月1日起征收6纳特消费税;20
03年1月1日起征收7纳特消费税。
二、对销售每千克柴油、煤油征收100纳特消费税;2003年1月1日起对
销售每千克柴油、煤油征收130纳特消费税。
原定对重质燃料油从2003年1月1日起,每吨征收10纳特消费税,对柴油
及煤油每千克征收170纳特消费税。
三、对汽油的消费税保持2000年水平:
1不含铅汽油,每千升征收160纳特消费税;
2含铅汽油,每千升征收210纳特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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