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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环保税自成体系 日期:2001-02-08
【新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为解决环
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征了环保税。进入80年代后,环保
税受到各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经历了一个从零散的、个别的环保税种开征,到逐渐
形成环保税收体系的过程。环保税主要是对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税,具体开征的税种
名目繁多,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五大类。
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 废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常见的对废气排放
征收的税种是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氮氧化物税,有时分别简称为硫税、碳税和
氮税。
二氧化硫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对人类危害较大,为此,美国早在70年代初
就已开征二氧化硫税。从征收环节看,有按二氧化硫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
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税的。
二氧化碳排放是引起全球升温的主要因素,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成为人类解决全
球升温问题的重点。二氧化碳税就是作为重要的控制措施被提出来的。为了便于操作,
其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因此,
对化石燃料征收的二氧化碳税,有时也笼统地称为“能源税”。二氧化碳税最早于
1990年由芬兰开征,此后,瑞典、挪威、荷兰和丹麦也相继开征。
氮氧化物税是对氮氧化物的排放征收的污染税。目前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
利等国都是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税。
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污染税 水污染物主要来自废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和
农业废水,因而许多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
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因此,对
废水征税有必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折换成标准单位后纳税。
对垃圾排放课征的污染税 垃圾是现代城市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垃圾税已成为重
要的环保税种。对垃圾征税,理应按排放量征税,德国对一次性餐具征收的特别税就
属这种性质,其目的是限制使用一次性饮料包装和餐具。但现实中很难控制垃圾的排
放,按排放量征税也就难以操作。
为此往往采取两种变通措施:一是对物品特别是一次性消费品,在其生产或使用
环节中就征税,以鼓励节约使用和回收再用。如挪威于1974年开征饮料容器税,规定
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
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也属这种性质。这种征税方式便于源泉控管,若能
将筹集的税款专用于相关垃圾的处置,则效果更好。二是根据受益原则对所有人征税,
以便为垃圾的处理筹集资金。如意大利1984年1月1日开征的废物垃圾处置税,就是
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对噪音课征的污染税 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
妨碍人或动物正常生活的一种污染,在环境管理中往往通过环境噪音标准来衡量。对
噪音污染征税,一是通过征税来筹集治理噪音的资金,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
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住区
的隔音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
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原联邦德国也曾在《噪音防治法》中规定对汽车噪
音征税。
对农业污染物的征税 主要对农药和化肥征收,如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
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除征收各种环
保税以外,还对原有税种进行调整,使之具有环保功能,从而实现全面“绿化税制”
的目标。 (a2001011600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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