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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国际税收的几项新规定 日期:2000-08-09
【新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阿根廷政府近期公布的2000年290号法令
中,有几项有关国际税收的新规定:
一、对转让定价各方是否关联企业的界定,现扩大为:凡公司、信托组织或企业、
直接或间接由“同一利益(Same interest)”所拥有或控制者,即认定为关联企业。阿
税务主管有权认定关联企业,并根据贯彻转让定价法令的需要对关联各方提出申报与
举证要求。
二、凡衍生金融工具(Derrivatives)的交易中,其所得是从阿根廷居民获取者,
即认定该项所得系来源于阿根廷。
三、凡技术转让协议均须向阿根廷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如经鉴定该项技术对
阿根廷有利。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从低按21%计征;否则按28%计征。如拒
绝登记,则其预提税税率按31.5%计征。
四、为反对外国来源所得拖延纳税,凡阿根廷纳税人通过非居民公司在离岸管辖
区投资者,原规定股息所得可在实际分配时再在阿征税;现改为:必须在每年税务申
报表中,申报在非居民公司中实际持有股权比率的任何应增加数,据以计征股息所得
税。不论纳税人在非居民公司中持股多少,均须按此执行。 (j20000730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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