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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限制地方政府税收减免权 日期:2000-08-09
【新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俄国的税收和预算制度共分三级,即联邦、
省级(各联邦主体)、县级政府。各有主管的税种和预算外资金。俄联邦《税收基本法》
规定有55个税种和4种社会基金,分管情况如下表:
分 享 收 入 的%
主要税种 主管政府级别 税基和税率 联邦政府 省级政府 县级政府 预算外资金
1.利润税 联邦政府 利润的30% 36.67 63.33 0 0
2.财产税 省级政府 帐面值的2% 0 50 50 0
3.道路使 联邦政府 流转额的 20 80 0 0
用税 2.5%
4.地方建 县级政府 流转额的 0 0 100 0
房基金 1.5%
税
5.a进口 联邦政府 进口额 100 0 0 0
增值税 10%-20%
6.b国内 联邦政府 销 价 85 15 0 0
增值税 10%-20%
7.关 税 联邦政府 15%-20% 100 0 0 0
8.4种社会 联邦政府 工薪的 0 0 0 100
基金付费 38.5%
①联邦利润税税率固定为11%,每个省级政府可自选税率并入计征,一般企业为
0至19%之间,银行、保险业和中介机构为0到27%之间。大多数行政区都选了最高税
率19%和27%。
由于企业名义税率过高,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而滥施税收减免,导致税收流失
惊人。如臭名昭著的、享受减免税单位的“国家运动基金会”,其主要业务是为俄参
加历届国际奥运会进行筹备。仅仅为其减免的进口关税,每月就使联邦收入减少2亿
卢布。为此,俄联邦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压力下,从90年代中期起,开始对这
些方面进行限制。
1999年1月1日起,废止税收基本法中“授权地方政府对本级预算税收可以减免”
的规定。
1999年4月1日起,废止利润税税法中“授权省级政府对本政府预算利润税可以减
免”的规定。
1999年8月18日起,废止《税收法典》中允许地方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对本
政府税收“个别”免税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变动,外国投资者不再能得到省级政府分享利润税和道路使用税的减
免,但仍能得到省、县级政府分享的财产税和县级政府地方建房基金税的减免。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税权,今年4月份,俄政府又向国家杜马提出对《税收法典》
的修改意见,主要规定有:
1.以所得税取代利润税,此税仍由联邦政府主管,省级政府无权减免;
2.以道路税取代道路使用税,属省级政府主管,并有权减免;但2003年以后此
税将逐步停征;
3.财产税由省、县级政府主管,并有权减免;
4.地方建房基金税停征,另对联邦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的5%附征地方税。县
级政府无权减免此项附加税。
另外,据OECD在今年3月对俄联邦的经济调查中,认为其财政制度要加快改革,
使中央集中税权有效地实现再分配,和省、县级政府享有足够的税收自治权之间得到
平衡。 (j200007300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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