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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对税务机关取得银行资料的调查报告 日期:2000-08-09
【新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今年4月12日,经合组织(OECD)财政事务
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对税务机关取得银行税收资料的改进建议”的调查报告,该报告
经29个成员国一致同意。主要内容如下:
一、任何管理完善的银行都应实行保密制度,但应按规定向政府当局,包括税务
当局提供资料,否则纳税人可能隐瞒非法经营和规避纳税。由于不能取得银行资料,
世界各国增加的税收成本预计每年达几千亿美元。经济全球化、技术革命、金融市场
开放促进了跨国金融交易的迅速扩展,也对全球的税收管理提出新挑战,国际间交换
银行税收资料更加迫切需要。
二、为了防止国际性逃税,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税务当局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银
行的税收方面资料,但税务当局取得银行资料在使用中应严格管理,并严防泄密。
三、调查表明,目前多数OECD成员国政府都规定其税务当局,在税收征管需要时
可直接或间接取得银行资料。但取得范围和手段各国不同,大多数成员国允许税务当
局取得银行帐户资料,用于税务征管,少数国家只限于某种刑事犯罪的需要。为了税
收需要,许多国家如比利时、加拿大、芬兰、法国等主张必须扩大取得银行资料的范
围。
四、取得银行帐户资料的方式种种:多数成员国对取得某些纳税人资料是通过法
律或行政程序直接或间接银行索取。有些成员国如法国、匈牙利、韩国、挪威、西班
牙等税务当局通过集中化数据库(Centralizeddatabases)取得银行资料。另外,其它
国家,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税务局人员能进入银行办公室直接获取必要的资料。除
此,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也收到银行自动送来的某种类型资料。
五、成员国中,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爱尔
兰、意大利、日本、韩国、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美
国等政府,普遍要求银行申报其支付给纳税人利息,并对该利息代扣预提税。
金融机构申报资料可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查证,降低了税收征纳成
本,税务机关可节约检查逃避税的人力,纳税人也减轻了申报的负担,再者滥用银行
保密导致隐瞒所得的逃税会破坏纳税人对税制公正的信任,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虽
然有些低税国禁止到该国索取有关税收的银行资料,旨在包庇逃税以吸引投资,但他
们也发现,在该国投资中存在大量的犯罪活动,结果也损坏其经济环境。
六、据悉,OECD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除卢森堡及瑞士外都能根据税收协定相互获
得银行的税收资料,另外也通过其它手段交换税收资料,如欧盟通过有关税收指令使
成员国在欧盟范围内交换直接税或间接税资料。
七、鉴于目前对取得银行税收资料仍存在重大障碍,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在自愿
原则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重新审查各国税务机关向银行索取税收资料存在的困难,并加以解决。
(二)采取必要措施,彻底禁止金融机构的匿名帐户。
(三)税务当局因应伙伴国要求,为制止税收犯罪而进行银行资料的国际交换,各
国政府应予积极支持,必要时予以立法实施。
(四)考虑修改以下规定:允许成员国拒绝提供银行资料给协定伙伴国,如果后者
不承认上述资料与其税收有关的话。
(五)研究改进国际间税收的民事、刑事案件的资料交换方法。(j20000730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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