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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制定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新规定 日期:2000-08-14
【新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荷兰政府对公司所得税法中的统一纳税单
位作出新的规定,准许母公司连同其完全拥有的子公司综合报税,即将它们视为一个
纳税人,填报一份纳税申报表。
这一改变的主要好处是:在这个统一纳税单位里,一个公司的亏损原则上可以从
另一公司的利润中冲销;统一纳税单位各成员间转让资产也不再发生缴纳公司所得税
的义务。
按照现行规定,母公司至少要拥有子公司99%的股权才能构成统一纳税单位。
按照新规定,至少拥有95%的股权就算完全拥有了。
根据莅现行成文法与判例法,可以和一个在荷兰境外设置管理机构的荷兰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和一个设在荷兰的非荷兰居民公司跨境组成统一纳税单位。新规定则要求
统一纳税单位必须在荷兰有实际管理机构。但新规定为和外国公司在荷兰的常设机构
组成统一纳税单位提供了可能性。 (e200008090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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