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兰税务专家论增值税制度亟需改革 日期:2000-08-02
【新税网北京08/02/2000信息】 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出版的《VATMonit
or》2000年3-4月合刊号上刊载该刊编辑、荷兰税务专家Michael W.M.vande leur
所写一篇社论,呼吁欧盟改革增值税制度以适应新的形势。现编译如下。
要对公众征收各种流转税或者一船消费税,不是那么容易的,如果这个“公众”
的内涵包括各种类型企业,公共机构,甚至个人,那就更要困难些。税收规定和有关
税收概念必须适用于每一个纳税人,要使他们都能理解,不感到多大困难,而更重要
的,应坚持保护合法期望权益(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ncy)的原则,那
就是说,使人们用心目中期望的税收负担来安排他们的生活与经营。而一个明智的政
府不会突然改变税收规定,以至弄成不能实现。这可能就是为什么间接税改革的趋势
好像很严厉,实际却很小的原因。人们都看到,变动税率比之变动基本规定要容易些,
在增值税领域,似乎更是这样。当然,有的国家还是搞了某些小变革,税务从业人员
有时也感到他们曾陷入一片行政现定,税法修补,法院裁定洪流中,表面上好像在变,
但最后,税制的基本框架仍照旧不动。似乎可以这样说:越是变动,越是保存原样。
如果一个立法者对增值税的基本制度不进行认真的重新评价,而只关心中间修修
补补,他将会遇到法律制度与经济生活之间裂缝扩大化的危险。这个裂缝愈来愈宽,
终将使法律制度整个崩溃。
在1967年,对于欧共体创始国说来,增值税曾是崭新的与现代化的税种,即使那
时公布的增值税制度充满了妥协,还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亟待将来磋商。当时认为,
增值税确是一个单纯的税种,它消除了以前流转税制度对于进、出口产品的一些麻烦,
有利于协调程序。它比较明确,透明度高,易于管理。
事实证明,增值税制度确有利于国际贸易。许多企业越来越自觉地适应增值税的
要求。对于立法者,有一点很重要,增值税已被证明能迅速地、悄悄地为国家筹集所
需资金。它在组织收入方面的效果使它在世界各国受到欢迎。
但是,严格地说来,增值税并非一个真正单纯的税种。其基本可能比较单纯,但
每天的实务显示着各种偏差,背离或让步仍然不少,不得不增加一些补充解释或规定,
形成错综复杂的大量法令、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个富有经验的旅行者,在
增值税前进的道路上,有时也感到自己成为一个蹒跚的探路人。
就欧盟来说,欧盟15个成员国现在都适用增值税第6次公告,并以此作为共同制
度的基础。其实上,由于各国背离基本规定的可能性存在,只有极少数项目在所有成
员国处理是一致的。一旦东欧5个以上国家加入欧盟,要想对增值税制度进行变革将
比现在更困难些——当然,这是指一致原则仍然保留的话。
增值税真正的问题在于,设计其基本结构那个时期的世界现在已经起了大的变化,
那时,没有人预料到电子技术的发展,没有人想到因特网或电子邮件,立法者当时只
求很快解决,达成一个妥协的方案。因此,商务世界变成更迅速,更无形时,增值税
制度未能跟上新的形势;社会上对服务比对货物更加重视时,增值税仍然以供应与进
口货物为重点。一句话,增值税制度已经变得陈旧了,过时了,很难将增值税适用于
现代科技世界。一个显著的例子是,通过因特网销售货物与货物就给立法者陷于二难
推理(dilemma)的困境。
在欧盟,增值税有一个主要规定,任何企业只能在设置机构的国家征收增值税,
但对某些应税货物或者顾客为居民的,有极少数例外。如果这些例外不适用时(一般
很难适用,因为这类例外系由欧洲法院从严解释),对设置在欧盟外的企业就征不到
税,其结果,举例来说,它们对欧盟个人供应计算机软件(音乐,图画等等)都会享受
免税待遇。如果新立法作出规定,使所有这些非欧盟企业对欧盟个人的供应都应纳税,
看来几乎不可能实行,因为这些非欧盟企业要从所有顾客中鉴别哪些是欧盟的客户,
决定他们应纳多少税款,的确存在实际问题。同时,要追查那些无视纳税规定的人偷、
逃税,也存在困难。并且,这一措施还可能遭到美国反对。为了缓和这个矛盾,有人
建议使用经过增值税征收机关审查的信用卡办理支付,但又带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
问题。另一方面,假设给这类供应以免税,则在欧盟应全部同样免税,从税收政策观
点看,这是不可思议的。有人说,这个问题并不是新发生的,在实行增值税以前,已
有用电话安排供应的事情,但至少,因特网已大大扩大了它。
上述问题显示着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局限性,亟应对现行制度重新评价,采取断然
解决的改革措施。对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还不能将各类消费税置之不顾,而对一个全面
的税制进行检查与改革,其困难可想而知,但这的确是立法者在21世纪面临的严峻挑
战! (e20000726003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