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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紧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上) 日期:2000-08-23
【新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增值税是欧盟成员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
收入大约占欧盟税收总收入的20%。电子商务出现以后,欧盟表示对电子商务不再
开征新税或附加任何税,增值税成为电子商务惟一的间接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只开征
增值税,一方面是为保护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要在电子商务与传统
商业交易之间保持税负的大致平衡。可以说,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实践基本
上是成功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网上销售数字化产品可能承担额外税负
按欧盟现行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实物产品和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其税收处
理方法是不一样的。而由此可能造成后者承担额外税负。
网络销售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实物产品的一般程序是,消费者通过供货商的网站下
订单订购所需的货物,而货物的实际提供还是通过传统的方式来实现的,如邮寄、货
运或通过销售人员直接提供等等。现在绝大部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都是通
过这种订单销售的方式来实现的。
在欧盟内部,假设一个成员国的某一供货商,接到另一成员国顾客的订单并将货
物送至该顾客处,按正常销售规定或跨区销售规定征税,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时,该
供货商要在顾客所在国进行增值税登记并纳税。从欧盟以外国家购买货物属于进口,
在进入欧盟成员国时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但如果进口的货物价值低于最低
限额(近期为每件货物18英镑)时,则免缴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正因有此规
定,欧盟成员国的一些企业从美国大量进口CD、书籍和影碟等价格在最低限额以下
的货物,进而享受免税待遇。为此,欧盟现在也在考虑修改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首先
修订进口增值税起征点。
通过因特网销售数字化产品是电子商务一项更具发展潜力的业务。顾客只需用一
个调制解调器和一台个人电脑就可以随时下载诸如MP3形式的音乐、信息和软件。
通过国际互联网传输的数字化产品应归类为货物还是服务?欧盟和OECD就此已达
成共识,即应归类为服务。这就引发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对某些产品的税务处理存在不一致性。通过国际互联网以数字化形式购买
的产品与以传统方式购买的产品在增值税税务处理上是根本不同的。比如说,在英国,
以传统形式在书店购买书籍,增值税税率为零,而同样内容的书如果从网上下载就要
以17.5%的税率按提供信息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因为还不存在对欧盟以外国家供货商向欧盟成员国内部个人提供数字化服
务的有效征管体制,这就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增值税避税行为。因此,在特定行业中
已有很多新的欧盟供货商在欧盟以外设立销售机构,以此避免缴纳增值税。
网络供应商可通过选择注册地以避税
为便于征管,欧盟对提供数字化服务实行在消费地课征增值税的办法,但当供应
商和消费者处于同一税收管辖权下时,则对供应商课征增值税。
当消费者是企业或机构时,实行在消费地课征增值税的方法是有效的。根据要求,
企业消费者应在其所在国登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而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则不被要
求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一个英国的供应商为法国的一位企业消费者提供软件,该消
费者应按法国20.6%的税率,在法国登记、申报和缴纳增值税。这种方法同样适
用于欧盟国家与非欧盟国家企业之间的交易。就上例而言,如果软件供应商处在美国
或其他国家,该法国消费者依然应在法国缴纳增值税。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企业在不
征增值税的国家设立机构以避免缴税从而堵塞了征管漏洞。
但是,当消费者是个人时,电子商务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就比较复杂了。因为个人
无需注册登记缴纳增值税,对个人消费者实行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是不可能的。从征
管的角度考虑,只能要求供应商进行登记和缴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近,欧盟已
决定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产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
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存在
着相当大的差异,如马带拉群岛12%,英国17.5%,瑞典和丹麦25%,各国
不等。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如果其他情况都相同的话,有义务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
的供应商将会集体选择在马带拉群岛注册登记增值税,而不是在欧盟的其他地方。
1997年7月欧盟曾对电信服务税收管理进行过类似改革,要求非欧盟国家电
信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这一改革获得了成功,主
要是因为电信市场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大型的、照章纳税的企业,而且数目较少。而电
子商务的供应商则数目众多,又大多是小型的、分散而难于管理的企业,情况远比电
信服务供应商复杂得多。欧盟委员会近期表示要尽力简化增值税登记手续,使得非欧
盟国家的电子商务供应商容易在欧盟登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这一努力是否能达到
欧盟所期待的效果,我们还须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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