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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国运动员是怎样征税的 日期:2000-08-24
【新税网北京08/24/2000信息】 一般规定,运动员属于订有税收协定国家
的居民,如果在美无固定基地,其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非被雇用),美国不征税,所
谓固定基地即类似常设机构。但美国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对运动员、演员在
美国的个人劳务所得,在一定数额(通常是一个纳税年度2万美元)以上的,仍应征税。
例如:音乐家举办演奏会所收报酬按正常税率征税。但出售演奏会磁带收入应按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外国运动员在美永久出售其个人的图象与名字(属于无形资产——商誉)应按资本
利得征税,如果出售者在美国停留少于183天(出售年度)的免税,达到183天或以上的,
税率是30%,如果该项资本利得“同美国贸易或营业有实际关联”,应按正常税率征
税。如果商誉交易是定期的特许权,按照税收协定适用零税率,但该项特许使用权归
属于固定基地时,则按一般所得征税。
对未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运动员,对其所有美国来源所得,包括资本利得,征收
30%预提所得税。 (j200008150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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