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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基本条约对税法的影响 日期:2000-08-24
【新税网北京08/24/2000信息】 今年5月14日,弗洛伦斯欧洲大学研究所
的罗伯特·舒曼中心发布一份题为《全面修订欧洲条约》的报告。其核心是新的欧盟
基本条约草案,准备取代原有的以各项基本条约为主的大量欧盟条约,以使欧盟法律
更加简化、明确、统一而便于执行,同时还考虑到欧盟扩大的需要。新基本条约共95
条,涉及税收方面主要表现在:
一、第7条规定,禁止对其他成员国公民由于国籍不同而给予差别待遇。各成员
国税收措施中如有违反国籍无差别待遇者,必须服从本条规定。
二、第23条规定,禁止成员国歧视或限制工人、自由职业者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
和商号在各成员国自由设立代理人、分支机构、予公司等。为此,各成员国在税法或
征管法规中,规定对居民和非居民待遇不同的,或为在欧盟各国中自由流动设置障碍
的,均视为违反本规定。纳税人对此可向欧洲法院或有关成员国起诉。后者裁决应与
欧盟规定一致。
三、第24条规定,为确保成员国劳务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成员国税法如有
规定涉及跨国劳务的开支不准在应税所得中扣除,或为申请此类扣除需要在程序上增
加负担时,均须修改以与本条规定一致。
四、第25条规定,为确保成员国资本在欧盟内自由流动。成员国税法中如有规定
使国内公司或个人在另一成员国进行证券投资,其所得股息或资本利得受到不利的税
收待遇时,就属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修改。
五、第26条规定是明确自由流动的条件与限制的条款。对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
全或公共健康等原因,可以实施差别待遇。但目前欧洲法院一直主张,为保护国内税
基而实行税收差别待遇,不能视为符合上述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等原
因。
六、第29条是对竞争与国家支援法规的规定;由于税收鼓励情况十分复杂,作出
新规定很困难,为此对原规定未作变动。
七、对欧共体条约93条作重大修改。原规定对间接税的约束性批准,必须获得成
员国一致同意,建议则改为:无论直接税或间接税的约束性指令,只须多数通过即可
发布实施。此项多数可适用于反逃税、反避税的国际协调,从而有利于各国的互助合
作,交流征管信息,一旦实施,欧盟税法中许多悬案都有可能通过。例如为防止居民
在另一成员国的利息所得逃税而实行对储蓄征税的指令,就有可能获得实施。这对遏
制有害税收竞争是有利的。但这一改变意味着放弃国家主权,显然需要时间,因政治
妥协与各国的法律与政治差异都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 (j200008150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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