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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对外商投资优惠的新规定 日期:2000-08-24
【新税网北京08/24/2000信息】 沙特政府对外商投资及其征税法令进行修
改,并从今年4月10日起生效。
一、新投资法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沙兴办独资公司,取消以往在一个公司内
最多占有股权不超过49%的规定。
(一)外资公司在贷款条件、税收优惠和政府合同等方面的待遇与内资公司等同,
不得歧视。
(二)外国人在沙允许购置自有的不动产。
(三)兴建外资公司不再需要沙特人作为创办者,外国投资者把企业税后利润以及
本企业股本销售和清算的收入等汇出国境,不受限制。
(四)成立国家投资总局(GIA)负责外资的批准手续,对投资申请是否批准,GIA必
须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不得拖延。
二、新规定税收优惠
政府称,此次修改的投资优惠是临时性的,最高经济委员正在制定全面性税法。
(一)企业利润超过10万里亚尔的,对外国股东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30%(以往
为45%),利润低于10万里亚尔的,实际负担率为25%。
(二)企业亏损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往只限结转一年的规定予以废止。
(三)以往依法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至优惠期满为止。
(j20000815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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