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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调整税费 日期:2001-03-01
【新税网北京03/01/2001信息】 瑞典政府向议会提出的2001年度预算
法案中,对税收和社会保障费进行调整,主要有:
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变,调整税率级距。而年所得不超过252000克朗
(即瑞典克朗,下同)适用零税率(即免税),252000克朗至390400克
朗部分,税率为20%,超过394000克朗以上部分,税率为25%。
2.房产转让所得,税率不变,扩大税基。从2001年1月1日起,对私人住
所和拥有的公寓的转让所得,由按其转让所得额的1/2适用30%税率征税,调整
为按其转让所得额的2/3适用30%的税率征税。即有效税率由15%调高为
20%。
3.财产税调高起征点。从2001年纳税年度起,对净财产由超900000
克朗的征税,调整为个人单独申报的纳税人,超过1000000克朗的征税;夫妻
合并申报的纳税人,超1500000克朗的征税。
4.社会保障费调低0.1个百分点。从2001年1月1日起,雇主为雇员缴
纳的社会保障费,由按雇员工资总额的32.92%缴纳,调低为按32.82%缴
纳(注:在瑞典雇员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障费);自雇人员(私人企业业主)缴纳的社
会保障费,由31.11%调低为31.01%。
5.降低客车运输的增值税税率。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客车运输的增值税税
率,由12%调低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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