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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以税收优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日期:2000-09-04
【新税网北京09/04/2000信息】 尽管大型企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
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机制灵活、勇于创新的中小企业越
来越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数目众多的中小企业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且对
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和刺激技术创新都有着重要作用。
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都非常重视。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和实力上的先
天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因此,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
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众多的政
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有着突出的作用。当前,以税收优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
为发达国家的共同趋势。
英 国
英国政府在1983年制定的《企业扩展计划》规定,从1983年起,中小企
业的公司税税率从38%降到30%,公司税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
镑;中小企业的印花税率从2%减为1%。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60%可以免税,每
年的最高免税额达4万英镑。此外,政府还规定取消中小企业的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
险附加税,并对资本税按企业类型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
德 国
早在1967年,联邦德国政府就颁布了《关于保持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法令》,
1976年又制定了《关于发展中小企业的行动计划》,明确规定要减轻中小企业的
税收负担。政府规定,提高中小企业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税收抵免项目,允许
中小企业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多种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
等。净资产少于24万德国马克、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马克的企业进行不动产投资,
可获得20%的附加折旧。1988年,政府又将中小企业的特别折旧扣款标准从1
0%提高到了20%。同时,德国政府还降低了累进所得税率,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
降至53%,最低税率降至19%;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的财产税和继承税的折扣率,
并规定从1990年1月起,如果小企业的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以前是2万
马克)将免征周转税。
美 国
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81年规定,凡雇员在25人以下的小
企业,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只对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美国还将涉及小企业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以吸引个人向小企业投资。
意 大 利
意大利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从法律上规定要
用减税的方法来扶持中小企业。政府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技术创新投资,可享受相
当于投资额25%(雇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或20%(雇员在101人~20
0人的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包括增值税),这种优惠总额下限为1.2亿里拉,上
限为4.5亿里拉。对于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和开发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
50%(对雇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或40%(雇员在101人~200人的企
业)的减税,优惠额上限为8000万里拉。对于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开
发投资的,可享受免税优惠,免税额相当于用于研究开发投资的利润额的30%,但
这项优惠总额不超过5亿里拉,并且不得再享受与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优惠。
日 本
日本政府规定,降低资本不超过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并对一部分所
得不征税,以此来充实企业的内部留存;对中小企业的机械设备及工厂建筑物等实行
32%折旧费的补贴;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
享受在税制和设备折旧两方面的优惠;对于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实现集团化的,将降
低联合体的法人税率,并且在一般折旧的基础上实行加倍折旧。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
科技开发,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日本还针对中小企
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
这种办法,可以减少缴税或延缓缴税,充裕了企业掌握的自有财力。
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点:其
一,各国都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将政策提升
到法律层面;其二,各国对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的优惠力度较大,因为中小企业在创
业初期实力较弱,赢利能力较差,若得不到税收上的扶持,往往不堪重负,甚至难以
支撑。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税收优惠逐渐减少;其三,各国对中小企业在技术
创新方面的优惠较多,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科研和使用新技术;其四,普遍降低个人投
资中小企业时的所得税率和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率,以引导个人投资于中小企业。
从总体上看,各国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多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来实现对企业某些特
定环节(投资、科技开发与应用)的激励,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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