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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所得税 日期:2000-07-11
【新税网北京07/11/2000信息】 据统计,居葡萄牙财政收入首位的是国内
货物和劳务类税收,第二位为所得类税收,第三位是社会保障税。可见,所得税在葡
萄牙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个人所得税
葡萄牙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葡萄牙停留超过180天者,或该年度12
月31日在葡萄牙有居所者,在该年度即被视为居民,不符上述条件者为非居民。对
居民纳税人,就其全部所得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在葡萄牙境内取得的所得
征税。葡萄牙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1986年税率级次为11级,1990年
改为5级。最低税率为16%,适用于所得在35万埃斯库多~40万埃斯库多的档
次;最高税率为45%,适用于所得超过300万埃斯库多的金额。个人所得税的免
税额为35万埃斯库多。其税前扣除额分为三种:单身扣除额为2万埃斯库多;夫妇
扣除额为3万埃斯库多;被抚养者扣除额为1万埃斯库多。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每年
1月份,纳税人要填报个人基本工资表和包括有自营收入、公司收入和其他非工资收
入的完整表格。已婚夫妇要填写共同申报表。
公司所得税
葡萄牙公司所得税包括基本公司税和附加税两部分内容。基本公司税是一种适用
于从工业或商业活动中获得利润的基本所得税。葡萄牙税务机关将纳税公司分为A、
B两类,有一定规模、财务制度健全的大公司一般认定为A类,小公司、财务制度不
健全的企业认定为B类公司。
A类纳税公司的应税所得均按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取得的利润计算,根据税收法典
中规定的规则进行调整。A类公司必须有一个注册会计师全权负责其账目,并负责编
制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对A类公司实行查定征收。B类公司以估定的方
式征税,但若有记账制度,其查定税额不得与对A类公司实行查定税额的方式有本质
的差别。任何实体都可选择作为A类公司征税。A类公司税额查定的主要优点在于其
当年形成的财务亏损(按照税法调整过的营业亏损)可用今后5年内产生的利润弥补,
而且,对任何由税务部门计算的应税所得的调整可通过法院争辩程序进行。
基本公司税的税率随应税利润而变化,其具体规定是:应税所得300万埃斯库
多以内,税率为30%;应税所得300万埃斯库多以上,税率为35%。基本公司
税税款在次年4月或6月缴纳。对未分配利润,公司还要按以下税率承担附加税,即:
应税所得0埃斯库多~15万埃斯库多,边际税率为6%;15万埃斯库多~150
万埃斯库多,边际税率为8%,平均税率为7.8%;150万埃斯库多~750万
埃斯库多,边际税率为10%,平均税率为9.56%;应税所得750万埃斯库多
以上,边际税率为12%。控股公司及类似公司按以上税率的2倍纳税,某些特殊实
体只按以上税率的1/3纳税。
葡萄牙还规定,完全按照葡萄牙法律组建而在葡萄牙境外营业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除其利润必须合并计入总机构的账户集中纳税的情况外,不承担任何直接的纳税义务。
外国公司在葡分支机构要按与葡萄牙公司完全相同的方式,就其在葡萄牙获取的利润
承担纳税义务,但不征收附加税。并且,当其利润汇给国外总机构时,须缴纳预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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