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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四种类型 日期:2000-07-12
【新税网北京07/12/2000信息】 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体弱、伤残、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就
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
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社会保障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及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等方面的内
容。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来看,
世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的不同,其社会保障制度也
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并逐渐形成了四种类型和三种筹资方式。
社会保障型(或称自保公助型) 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是,保险费用主要由雇主
和雇员缴纳,国家只给予少量的补贴或政策性优惠待遇,其社会目标是通过“人人为
大家,大家为人人”的互助救济方式,保障大多数人不陷入贫困,以达到既保护私有
财产,维护经济发展活力,又尽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保证他们在现有的社会秩序中
都有所得,使其不至于因贫困而无法生存下去。这种类型的理论依据是德国历史学派
和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国家干预主义”,由于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采用了这个
理论,并制订了保险条例,所以也被称为“俾斯麦型”。目前,德国、美国、奥地利
和日本等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属于这个类型。
国家保障型 由国家保证全体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其保险费全部由国家和国营
企业承担。这种类型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社会总产品中
应该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认为保险费已经由国家在产品成本
中作了扣除,保险费是工资的延伸,“个人不必再交保险费”。在十月革命前夕,列
宁提出“最好的工人保险方式是国家保险”。这种类型由苏联创造并由东欧国家、蒙
古、朝鲜等国所采纳。近几年,随着这些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这种类型
基本上不存在了。
福利国家型 这一类型以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和贝弗里奇的理论为依据,其基本原
则是:“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和福利设施体系化”,范围包括全体
国民,政策讲求公平,待遇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根据福利普遍型和统一型原
则,建立一套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其资金筹措方式是课税资助下的现
收现付制。属于此种类型的国家有英国、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和瑞典、挪威等北欧国
家。
个人储蓄型 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尽
管经济发展较快,但人们的观念中仍然认为家庭在社会保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
这些国家就因势利导地实行了以个人(或家庭)储蓄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加
坡的公共基金制度,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储蓄,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专
门管理机构,职工只有在退休、购买房屋、医疗、教育等情况发生时,才能动用自己
账户上的资金,职工之间没有互助互济,也不共同承担风险。这属于自助型的保障模
式。
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来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筹资方式有三种:现收现
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和部分积累模式。一般来说,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在
上述三种模式之间进行选择以外,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险项目都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在
此以养老保险为例作一说明。
现收现付模式 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或
税)。运用这种方式筹集资金时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积累”的原则,发
放资金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超支”的原则。养老保险负担实行代际转
嫁,即由在职职工负担已经退休职工的养老费用。目前欧美大多数国家的基本养老保
险都是这种模式。
完全积累模式 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
比例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基金,其所
有权归个人。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个人账户累积的总额(社会保险费的本金
和利息)以养老年金的方式一次或逐月发放给个人,一般不得提前支取。目前,新加
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智利等拉丁美洲国家实行这种模式。
部分积累模式 在社会统筹筹集资金框架内建立部分资金积累,是指一方面对已
经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另一方面为应付退休高峰期预先筹集
部分资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现行社会统筹率
基础上适当增加作为长期预筹资金调剂用的积累资金。目前许多实行新旧体制转轨的
国家都实行了这种模式,以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动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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