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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如何面对入世 日期:2000-07-05
【新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如今,加入世贸组织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
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不可或缺的步骤,但已加入国家的经验教训也可以给后来者以启
示。
谈判加入时承诺要慎重,要力求避免歧视性条款
关贸总协定(GATT)是一项具有复杂契约性质的国际协定,加入谈判的成功
与否直接影响到加入后受益和受损程度的大小。加入世贸后,首先受到冲击的便是关
税。如何在谈判中既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又能在关贸总协定所允许的范围内,争
取到最有利的结果,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如突尼斯在谈判中通过认真细致的解释和说
服工作,在开放国内市场方面未作太多让步,关税也维持在较高水平上,同时还保留
了一些非关税壁垒。泰国对进口的管理也是相当严格的,发放许可证的办法是,厂商
向商业部提出申请,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后发出,大宗商品进口,如黄豆、猪肉、
水泥等,则需经国务会议批准。泰国的这些措施在多边和双边谈判中得到了有关缔约
国的谅解。
西方主要缔约国在一些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如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
加入关贸总协定时,都强迫它们接受了一些歧视性条款,如特别保障条款、保留歧视
性数量限制等,这些条款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一旦接受就很难再取
消。而蒙古和保加利亚在谈判中始终坚持以标准议定书为基础,在加入议定书中没有
接受任何歧视性的“贸易补救条款”,获得了WTO正常成员的待遇。从以往加入方
履行WTO义务的实践看,这种在谈判中承担的一些市场准入义务,即使在加入后由
于种种原因履行不下去,仍有可能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由于进行了减让造成对
国内工业损害而要求豁免,或通过在其他方面提供相应的补偿来予以解除。然而,一
旦在议定书规则中接受了歧视性条款,并且不能谈判出取消时间表,这些法律性条款
在加入WTO后就成为永久性的条款。在WTO法律适用方面的非歧视待遇,可以说
是蒙、保通过加入谈判获得的主要益处,避免了重蹈当年波兰、罗马尼亚及匈牙利加
入关贸总协定后长期沦为“二等公民”的覆辙。
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应当根据国情,循序渐进,逐步到位
进口关税降低后,国家仍应加强对进出口总体平衡发展的宏观控制,避免进口增
长过快过多的局面出现。另一方面应对出口已有基础的商品增加投资,加速商品更新
换代,提高本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泰国加入时明确表示,1999年以
前,泰国必须保持进口关税壁垒,使有关工业在发展初期受到保护。泰国促进投资委
员会向工业界保证,尽管受到国际贸易谈判的压力,该委员会仍表示不会放弃保护投
资措施,因为如果放弃将使泰国的农业和服装业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利很小。摩洛
哥加入关贸总协定后,每年对进口大纲作一次修订,对国内已有生产的、涉及国计民
生的新兴的技术产业实行5年~8年的优惠政策,免税或少征税,从而扶持民族工业
的发展。
蒙古和保加利亚在个别方面也获得了一些保护性的权利。比如,蒙古获得在20
02年12月31日之前,维持“外资法”中有关吸引外资的减免税规定,即实施出
口补贴的权利。此外还争取到加入WTO后10年内继续对羊绒征收30%出口税的
权利。
而保加利亚则在以国际收支为由实施进口限制和服务业方面获得了两项例外:一
是以解决国际收支困难为由,保可在2000年6月30日前对除了17种资源性产
品以外的所有进口产品统一征收5%的进口附加税;二是在2000年12月31日
之前的过渡期内,保可以继续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保首次设立或扩大的商业机构实施
限制。
此外,在国家定价方面,蒙古获得无限期保留在暖气、煤炭、民用电力及公共交
通等方面实施国家定价的权利。保加利亚则获得无限期保留对25种重要产品和服务
的国家定价权。
对幼稚工业的保护要适度
对幼稚工业的准确定位不易做到,而且一旦确定为“幼稚”产业,即容易形成既
得利益集团,长期依赖国家的保护政策,不求进取,久而久之,形成“侏儒”产业。
如巴西的飞机工业在保护政策下经过了几十年,仍然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而韩国
对幼稚产业实行开放性保护,定期进行业绩评估,竞争力提高快的企业继续保护,直
至完全有能力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业绩不佳的企业则取消保护,任其破产。韩国的汽
车工业正是在这种政策下顶住了外国汽车进口的冲击,迅速发展起来,不仅满足了国
内需要,而且大量出口。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人们,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一定要从本国
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适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否则,就会产生许多不利于本国经济
发展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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