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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抵免制避免对股息重复征税的良方 日期:2000-07-04
【新税网北京07/04/2000信息】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避免对股息
的重复征税问题,采用归集抵免制,有望解决这一问题。
归集抵免制是将公司税全部或部分地归集起来,减少股东个人就股息应缴纳的所
得税。股东可用分得股息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公司分配给其股息
的利润所承担的公司所得税。实际上,在归集制中,公司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
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
定比例,芬兰、法国、西班牙、英国、爱尔兰等国采用这种抵免额,如法国规定给予
股东净股息一半的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如葡萄
牙以已分配股息分摊公司税的20%,作为股东的归集抵免额,此为部分归集制。归
集抵免额还可能是公司所得税全额,如德国规定股东个人可以取得其分得股息所承担
的全部公司税的抵免,这是全部归集制。因此,根据各国所选的比例,归集抵免可分
为部分归集抵免和全部归集抵免。
下面以法国为例看看归集制的运作,假设法国某公司税前利润为150万元,法
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3%,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9%,归集抵免额为净股息的
50%。则该公司应纳公司税50万元,公司税后净股息为100万元。股东应税所
得不仅包括100万元的净股息,还要加上归集的抵免额50万元,应税所得共15
0万元,就此计算出个人所得税为73.50万元(150万×49%),减去允许
的归集抵免额50万元,个人实际应纳税额为23.5万元,可取得净税后股息76.
50万元。
这是全部归集的例子,即全部公司所得税抵免了个人所得税。这是总利润150
万元的33.3%(50万元)等于净股息100万元的50%(也是50万元)的
结果。但如果公司税税率高于33.3%,而归集抵免额还保持为净股息的50%时,
公司税只能取得部分抵免。如果公司税税率低于33.3%,而归集抵免额还保持为
净股息的50%时,则税务机关要给股东纳税人以公司税退税。
英国的预缴公司税是部分归集抵免的一例,这一制度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必须缴纳预缴公司税,其税额为股息的1/3。公司和股东个人都可以抵免已纳的预
缴公司税,公司减少其最后的应纳公司税,股东个人减少其个人所得税。下面以数据
的例子演示该制度的运作,假使某英国公司税前利润为100万元,英国公司税税率
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0%,则:100万元的公司总利润要按33%的税
率缴纳公司税33万元,税后可分配利润67万元,就此要先缴纳1/3的预缴公司
税,税额为22.33万元,股东应税所得等于税后可分配利润加预缴公司税,为8
9.33万元,股东按40%的税率计算出35.73万元个人所得税,减去22.
33万元归集抵免额,13.4万元即为股东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公司还应
补齐预缴公司税(22.33万元)与实际税额(33万元)间的差额,即10.6
7万元,该差额在英国被称为主体公司税。公司分配利润的总税收负担包括公司的预
缴公司税、主体公司税和股东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46.4万元,股东税后净股息
为53.6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见,公司分配利润的总体税收负担率为46.4%,这超过对保留
利润的公司税税率33%,其中10.67%的总利润不得抵免。英国的预缴公司税
制度部分地减缓了经济性双重征税。
归集抵免制部分或全部消除了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及其对经济的扭曲,实现了税
制的国内中性。但若从国际税收的角度看,归集抵免制还存在几个方面的歧视。首先,
归集抵免只给予居民股东,而不给予非居民股东;其次,只有国内股息可以获得归集
抵免,而国外股息不能获得归集抵免;最后,只有缴纳的国内公司税可以归集抵免,
而国外公司所得税不能归集抵免,这些歧视导致国际税收的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些问
题,许多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间在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包含有
涉及归集抵免的条款,借以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公平和中性。如法国-荷兰税收协定规
定,给予法国公司中荷兰个人股东以归集抵免。
归集抵免制存在计算复杂,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尽管如此,目前世界上采用
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正在增加,欧共体大部分成员国已采用该制度,加拿大、土耳其等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采用归集抵免制。以这种方法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的一体化,可以解决对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已成为世界税收制度的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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