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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财长提议欧盟成员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征税依赖银行提供准确个人收入信息 日期:2000-06-01
【新税网北京06/01/2000信息】 欧盟15国财长最近在布鲁塞尔召开
关于在欧盟各国实行统一税制的会议,英国财长戈登·布朗提议:在欧盟成员国
中统一实行存款实名制,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都是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杠杆,但运用此杠杆
需要一个重要技术前提即个人金融资产的信息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存款实名制由
此产生。
在欧美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在个人或雇
员取得收入的地方征收;二是个人年度申报纳税。
这一套制度在理论上看似与银行无关,但在实践中却与银行业务发生了密切
而重要的联系。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税务部门,在审核应纳税额时,
都要依据个人一年中取得了多少收入并有多少支出属于所得税征收应当豁免的部
分;而要对个人收入和非消费支出进行准确估计,离不开各种原始凭证;在一个
银行体系十分发达的社会中,绝大部分各种收入和支出都经过个人的银行账户;
所以,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便成了个人和税务部门可以共同参考的一种“
原始凭证”。
税务部门之所以相信个人提交的银行账户往来记录,有两个前提:一是提交
的银行账户确为该个人所有;二是该账户提供的交易记录的确较为全面地反映了
该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收支情况。前一个前提正好与现在所说的“存款实名制”
含义相近,后一个前提意味着人们普遍使用非现金手段。
在大多数欧美国家,这两个前提由银行业自身业务的发展来解决。一方面,
银行出于对经营风险的考虑,通常要求个人账户的申办者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等
资料;另一方面,竞争又促使各家银行发展了方便个人用户的各种非现金支付手
段,使人们普遍地使用支票、信用卡和银行转账等手段来安排收入和支出,从而
使个人银行账户的往来记录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有关个人在过去一段时间中的收
支情况。
但是,有两种新情况的出现导致了政府政策的调整。一是一些个人为了逃税
的目的而有意大量使用现金交易手段;二是一些犯罪分子和机构利用银行机构来
“洗钱”,把从贩卖毒品和走私货物等非法活动中得到的赃款存进银行,并使之
“合法化”。这类情况的增多,一方面影响了政府的正常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也
扰乱了社会秩序,促使政府采取新的措施来应对。美国纽约联邦银行曾作过一次
实验,将一大捆暗中做了隐秘标记的百元美元钞票投放市场,结果在很短时间内
就发现,其中许多这样的钞票出现在远在南部海岸的城市迈阿密。有关人士把这
种现象称为“现钞的迂回运动”,然而这种“现钞的迂回运动”在德国和一些欧
美国家也遇到过。如在德国,当政府调高税率后,大量德国马克钞票被存款人取
走,几天后,邻国卢森堡的一些外国银行将这些钞票存入边境上的德国商业银行。
为了杜绝这种“迂回运动”,美国在1970年通过了《现金报告法》。该法案
其中规定凡一次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存款,存款人必须报告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现
金的来源。这个法案生效后,一些个人不再把大笔大笔的现金存入银行,而是转
移现金的用途。有鉴于此,美国政府后来修改了法案,要求其他非银行机构也报
告现金交易者真实姓名和现金来源。按照法律必须如此报告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
社、保险代理商、外币兑换所、证券经纪人、支票兑现商、旅行社、邮局电汇、
汽车销售商等等。现在,美国几乎所有机构在接受1万美元以上现金款时都要求
交款人说明身份和现金来源,并将资料送交专门成立的一家政府数据库中心。这
种措施,强化了对来源不明现金的审查,客观上也促使正常的社会资金流动通过
银行体系来进行。
在美国实施《现金报告法》后,政府机构开始有权接触银行的个人客户资料,
但一些人担忧个别政府机构或官员会因此滥用职权。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国会1
978年又通过了《金融隐私权法》,明确规定银行机构的个人客户有信息隐私
权。
英国是欧美最早颁布银行个人账户资料保护法案的国家。早在1879年,
英国就出台了《银行家账簿证据法》,初步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银行账户可以对
外界透露。1980年,英国出台两部法案,进一步明确如果当事人触犯刑法,
银行就没有义务为当事人账户资料保密。在银行和其他机构大量使用电脑数据库
的手段储存和加工客户资料的时代,英国在1984年还通过了《数据保护法》,
要求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机构在有关个人客户的电子信息资料管理方面必须遵循
个人资料隐秘性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对外界披露或泄露;个人有权接触有关自己
的信息资料,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规定,所有机构都不得随意公开或转让这些
个人信息资料。
有关专家认为,美国1978年颁布的《金融隐私权法》是一部极为严格的
法律。它规定,美国政府机构接触个人的银行账户资料需要事先取得法官或地区
检察官颁发的准许证,而且,除非法院授权,否则银行应当通知当事人其个人资
料正在被检查。与在英国一样,美国银行机构只是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他们发
现的可疑账户或银行账户的可疑使用情况。此外,美国政府机构不得将所得到的
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资料转给别的政府机构或社会机构使用,除非预先得到法律许
可。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机构依法检查个人银行账户主要出于防范犯罪活动
的目的,同时也为了促进和规范税务征收。在欧美许多国家,税务官员接近当事
人的银行账户通常需要预先得到法院的授权,遵循一定程序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实施检查,从银行得到的个人账户信息可以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制定法律,明
确政府相关机构的检查权力、程序以及银行和个人客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看来
在现代社会中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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