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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实名制:韩国反腐败的一个有力措施 日期:2000-06-06
【新税网北京06/06/2000信息】 韩国总理朴泰俊5月19日因涉嫌逃税
提出辞职。韩国法院裁定朴泰俊在1988年—1993年期间借用他人和亲戚的名义
购买了多处不动产,法庭因此下令朴泰俊向税务局缴付120万美元。
朴泰俊之所以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是因为韩国早在1993年就实行了储
蓄存款实名制,规定个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业务时要填写本人的真
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法人的真实名称及纳税人的登记号码等,其目的是保
证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实姓名,也不得进行非记名的金
融活动。储蓄实名制度对控制以权谋私、偷税等腐败现象是一项根本性的对策,
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税收制度,抑制地下经济活动。
1993年上半年,当时的韩国总统金泳三发动了举世瞩目的“不流血革命”—
—反腐败运动。其中最重要的两项举措就是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储蓄实名制度。
韩国的储蓄实名制最关键的是与反腐败紧紧联系在一起。在实行储蓄实名制
之前,韩国银行、信用社、保险、证券公司等法定金融圈内所设非真名账户占账
户总数的10%左右,其存款贷款金额为30多亿韩元,这笔资金与法定金融圈外的
私人借贷资金经常相互转化。由于韩国政府在1961年颁布了《关于保险储蓄存款
秘密的法律》,规定对实名储蓄和假名均给予保密,允许法人和个人与金融机构
中用假名开户,以消除人们对储蓄存款的疑虑,扩大吸收私人储蓄存款范围,当
时对动员内资用于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中规定保护一切储
蓄存款秘密的条款却成为以后逐年递增的非真名账户得以大量存在的依据,在此
法规的保护下,开设非真名账户可以避开追查,非真名账户的资金较容易转化为
地下高利贷,地下高利贷也较容易转变为非真名账户资金,带来了扰乱金融秩序
和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韩国的许多政府官员和大企业集团的头面
人物利用职权以及国内法制的不健全,将各种不正当手段积累了大量的“黑钱”,
通过假名存入银行坐收渔利,或通过假名在有价证券市场进行投机活动,这不仅
滋生了腐败现象,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并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政府为了扩大吸引
普通职工的储蓄存款、证券投资的范围,曾决定在一定限度内免征或减征其利息
收入所得税,一些高额存款的储户便乘机将存款化整为零,并以亲属名义即代名
进行小额储蓄或证券投资,以达到逃税的目的。根据韩国的有关部门披露,1993
年8月,韩国的金融资产约有8亿个户头、320亿韩元,其中使用假名字的有57万个
户头,约30亿韩元。
在韩国1982年发生的一起严重的票据诈骗案件中,韩国的一些大企业因受其
牵连而纷纷宣布破产。面对一片混乱的金融秩序,韩国政府提出实行储蓄实名制
并对金融所得课征综合税的方案,该方案规定扩大对假名金融资产的差别课征制
度,对假名往来实行重税;各金融机构实行微机联网,以提高金融机构和税务部
门的微机处理能力。然而,该方案提出后却引起银行存款锐减、股市暴跌、黄金
价格猛涨、房地产投资活跃,储蓄实名制因此遭到了一些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士的
反对而搁浅。
在1992年韩国总统的竞选中,各党派在其竞选纲领中均一致承诺实行储蓄实
名制。1993年2月金泳三上台后,韩国议会就通过了政府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法案,
规定包括总统、总理在内的大批政府官员要在8月11日前进行财产登记,开展了
高级官员财产公布活动,此举使金泳三深得民心。1993年8月12日晚,金泳三发
布了《关于金融实名及秘密保障的总统紧急财政经济令》,推出了储蓄实名制,
其主要的目的是要对政府官员的金融资产情况进行清查,为反腐败提供一个制度
性框架。
按照紧急令的要求,凡是使用假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在10月12日之前
将自己的账户转换成真实姓名,对拒绝进行财产登记而以假名存储的款项征收10
%的罚金。如果假名存款未转换成真名实姓,该银行账号将被冻结;如果超过两
个月的警告期限后还未转换成真实姓名的储户,征收60%的罚金;对期限内转为
实名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超过5000韩元者不追究其资金来源。
在实行储蓄实名制度一个月后,韩国的一些政府要员因存款被曝光而纷纷辞
职,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查总长朴钟吉就在其中。
为了清除人们对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不安心理,韩国政府一些比较宽松的政策
相继出台,对过期的假名资产的规定,一是假名资产两个月内更改的,在一定的
限额以下,免除资金来源调查;二是对不愿暴露身份而以假名保留的资金允许其
转化为生产资金,购买国家发行的长期低息产业债券;三是指定限期内实行低税
率,即从实施日起征收10%—60%的税收,对超过实名转换期限仍用假名的,按
照90%的税率对利息、股息等收入高额课税;四是加强现金管理,对支取现金超
过3000万韩元,要通报国税厅进行特别管理。
实行储蓄实名制度不但对扫荡韩国多年积淀的腐败现象起了重要作用,而且
也为本国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韩国政府为保证实名制的顺利进行,还规定了储蓄实名制的保密措施和现金
管理措施。如对出于公益目的的调查规定了严格的调查范围和程序。有权调查的
部门仅限于司法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银行监督院、证券监督院、保险监
督院。金融机构除配合上述部门的依法调查外,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有关储户的信
息,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从1993年实行储蓄实名制以来,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韩国的储蓄实名制应用
率已达到98%,储蓄实名制在韩国所取得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就是有效地控制了腐
败现象的蔓延。
另外,韩国的个人税收征管也因储蓄实名制的实施而得以完善,在兼顾公平
的同时,税基得到扩大,财政政策的效力也因此而进一步加强。同时,储蓄实名
制使韩国制定货币政策有了更为可靠的依据。 (a20000605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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