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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税制的最近几项变革 日期:2000-06-09
【新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自1999年11月17日起生效的希腊第27
53号法律对以下税法规定作了修改。
一、个人所得税
(一)1999会计年度免税点为160万(单位:德拉克马,下同),2000年度起提
高为200万;此项修改不适用于非居民个人,但如属欧盟成员国居民,其全球性
所得至少90%来自希腊的也可适用。
(二)对住宅的租赁所得附加税,凡住宅面积少于300平方的,税率从3%减为
1.5%;多于300平方米的,税率从6%减为3%。
(三)子女扣除额增加为:
①独生子女30,000;
②子女不超过3个的,每人50,0O0;
③4个子女的,每人60,0O0;
④子女超出4个的,每人10,0OO。
二、企业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普通与有限责任)的税率,1999年度降为30%,2000年度降为
25%。合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仍按35%税率征收。
(二)原来规定,公司支付给国外母公司的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减除,事
先须经财政部批准。新规定,取消此项批准。
(三)自1997年以来,对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按20%税率征收所
得税。现对个人出让的该项股票,改按售价征收5%的股票转让税,但公司的此
项转让仍征20%。
三、增值税
(一)对免税商店销售货物免纳增值税的规定暂停执行。
(二)对出售或出租建筑物(只对2002年1月1日以后发建筑许可证的)征收增值
税。 (j20000530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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