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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增值税 日期:2000-06-13
【新税网北京06/13/2000信息】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
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增值税制度也最为健全。
税制的形成
法国增值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其产生的基础是当时的流转税制度。
1917年,法国将对各类商品分级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对工商业均按销
售额征收2%的营业税。1925年将对工商企业按统一比例税率改为按商品种
类以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这种营业税对每个商品交易环节都按销售额全值征税,
存在着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同一种产品,如果经过的经营环节不同,税负就
会不同,这不仅扭曲了商业竞争,而且易造成生产与流通的过度集中。为解决这
一问题,1936年法国政府将多环节课征的营业税改为一次性征收的生产税。
单一生产税虽然克服了重复征收的问题,但没能解决日益严重的逃税问题。为了
缓解逃税的压力,法国于1948年又进行了商品征税制度的改革。将一次课征
制改为分阶段征收制,产品每经过一个经营环节都必须纳税,计税依据为企业经
营所增加的价值额,即准予扣除前一阶段的已纳税款(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等已
缴的税款,但不包括投资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所付的税额)。1948年改革时并
未使用“增值税”这个名称,直到1954年法国政府将扣除范围扩大到企业购
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才正式定名为“增值税”。
征收范围
法国最初只对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1966年将其征收范
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又进一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发展至
今,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即法
国境内所有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
从社会产业部门来看,法国增值税涉及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所
有产业的各个部门;从流通环节来看,它的影响范围从原材料及设备购进、半产
品投入等生产环节,一直延伸到产成品的批发和零售各环节。因此,可以称法国
的增值税为一种“全面的增值税”。
除一般性应税交易外,法国税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交易行为也属于增值税征
收范围,如“只要商品进入法国领域,即使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权益交换,也
视为进口业务发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税基规定与税率设计
法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税基等于交易的实际价格,即以购买方支付的
总金额为税基进行征收,卖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额外降价(打折优惠、回扣、补
偿、佣金等)都可以从税基中予以扣除。
法国增值税的税基不包括增值税额本身,也不包括交易双方所承担的其他税
种的税额。但在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基中则包括已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额在内,
不过仍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税额部分。
此外,法国税务当局对某些特殊的交易采取固定税基的方法,如不动产的交
易、运输交易等等。对这种税基,将进行不定期地调整,一般是根据前一期的交
易额来核定本期的税基。
1995年,法国将增值税的税率设计为两档,即20.6%的标准税率和
5.5%的低税率(适用于大部分粮食制品、书籍和水等)。除这两档主税率外,
对特殊交易行为还规定了特殊税率,这些特殊税率经常会随情况变化而调整。在
法国,虽然零税率适用于特殊交易(如商品和劳务的出口)的税务处理,但在税
法上不作为单一的税率档次予以规定。
免税规定
法国增值税的免税包括两种:一是彻底免税,即适用零税率,主要包括出口
商品及进口商品又用于出口的商品,此类商品其任何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均可以扣
除,而且本环节不缴纳增值税;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特定
货物的销售,有价证券的交易,报纸及定期刊物的出售,保险业者的交易等,此
类项目前阶段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只有本环节免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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