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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征税众说纷纭 日期:2000-06-16
【新税网北京06/16/2000信息】 当前,美国国会正对电子商务的免税
期延长至2006年议案进行讨论,而克林顿政府却一直主张把电子网络领域建成免
税区,但遭到世界各国的反对。
克林顿呼吁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即使征税,也应坚持中性原则,做到不扭曲、
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征税制度简易、透明,不增加网络交易的成本;征税应
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的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
关税;放宽税收征管等。
美国的电子商务遍布全球,如果其他各国都不对此征税,美国就会成为最大
的受益国,但这又是不可能的。
欧盟成员国坚决反对免征增值税
欧盟15个成员国普遍设立增值税税种。据统计,此税约占欧盟税收总收入的
20%。欧盟成员国认为,美国本身不以增值税为主,而让别国免征此税,显然是
伪善的利己主张。他们于1996年曾针锋相对地提出开征“比特税”(Bit Tax,即
按电子转输的数量单位——比特计征)方案,其理由有四:一是现行税制应适应
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限制信息污染,因目前泛滥的电子邮件往往导致网络
堵塞;三是对网络经营免税只利于极少数富人,有失公平;四是可避免税收的大
量流失。
此外,“比特税”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各国都征“比特税”,
势必会导致重复课征;加重电子传输成本,抑制其发展;对传输的“比特”区分
应税和非应税,其成本非常昂贵;开征“比特税”,更不利于与美国竞争。因此,
“比特税”还是处在拟议之中。
OECD对免税区主张予以否定
美国电子网络免税区主张受到OECD赞同的只是表面性的部分,而且不具确定
性,例如:赞同征税遵循中性原则,不防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又认为电子商务
不能侵蚀税基和破坏税务行政;赞同以现行税制应对电子商务,但只是指目前,
至于以后难保不修改税制。
在关于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方面,其实质性部分均被否定。第一,由于多数
国家反对,美国在1998年0ECD渥太华会议中被迫放弃免征增值税主张。鉴于国外
对电子商务交易普遍征收增值税,美国各州的销售税免税期(到2006年)满后,预
计不会继续免税。第二,渥太华会议在审议美国的免征关税方案时认为,当前关
税法的征收对象以有形货物为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货物无形化逐渐增多,货
物的定义也随之不断变动,在此项定义不稳定情况下冒然作出决定,一律免征关
税是不妥的。第三,对网站或服务器是否可界定为常设机构(PE)问题,美国财政
部认为,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不能解释为PE。但1999
年OECD税收协定修改草案中的结论是,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PE。第四,
美国对电子商务放宽税收征管的主张,也遭到许多国家的否定,如加拿大税务局
于1998年10月5日规定,关于电子商务记录及账簿应保存原始凭证,如销货发票、
购货发票、现金登记收据、正式书面合同、交货单据等,如有违者,税务局有权
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核定其应税所得。
发展中国家对免税区存有戒心
建立网络免税区主张对发展中国家说来,意味着大幅度减少税基,增加税收
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至今,所有发展中
国家无一愿意对电子商务免征增值税。如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作出一项决
定:对在境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
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征收预提税,此项决定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
个严重打击。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对电子商务征税,又加上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
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在日益扩大,因而,联合国同意开征“比特
税”。据估算,如果每100个电子邮件征收1美分的税,每年可获700亿美元的税
收。 (a20000615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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