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蓄存款利息税在国外 日期:2000-03-20
【新税网北京03/20/2000信息】 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我国对储蓄
存款利息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这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刺激消费,促进经济
发展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征收利息税实际上是一种较普遍的国际通行做法,
世界各国的情况不同,征收方式和税率高低也不一样。那么,国外是如问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呢?
在美国,实行储蓄存款利息税已有8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该国征收的储蓄利息税是整个所得税中的组成部分。根据美国所得税法,应当上
税的利息种类繁多,诸如储蓄利息、股票红利、借出贷款利息、从银行贷款投资
所得利息、预付保险金利息等等。美国开征储蓄利息税,早在1913年开始实施收
入税法时,储蓄利息要向国家交税就被涵盖其中。1939年、1954年及1986年,
美国先后对原有的所得税进行了增改,但主要内容基本未变。1986年国内税收法
规定,储蓄利息收入和其他种类的收入合而为一,政府根据公民除去减免项目之
后应当课税的收入总额来进行征税。美国的所得税率根据人们的年收入而定,收
入多税率就高,收入少税率就低,如收入达不到法定收税的额度,还可以不缴税。
美国政府通过雇主、银行扣缴所得税。每年年终,雇主和银行都要就雇员、
客户的收入情况发出一些一式两份的表格,一份发给雇员、客户,另一份发给国
税局,表上详细列出了雇员、客户的收入情况,已扣掉的税额及还未缴清的税额。
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表格补交欠税,或是根据自己的支出情况提出退税申请。若想
逃税,那是很难的。因为在美国,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找工作
也好,存款、投资也好,都要如实地填报自己的社会安全号码。根据这一号码,
任何人的金融活动,电脑中都有详细记录。如果有人不按时纳税,国税局会找上
门来,如果还是不交,那就以法律论处。因此,美国人常说:任何人都难躲过两
件事,一是报税,二是死亡。
在瑞典的税种中,没有单独的利息税,但是有一项叫资本利得税,它主要对
四个方面的收入进行征税,一是股息分红,二是银行利息,三是出售股票、债券、
不动产及个人资产所得,四是非营业性出租私人公寓所得。目前资本利得税的税
率为30%,也就是说,银行储户的利息所得要交30%的税。
瑞典在1991年税制改革前,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一单独的税种,工资收入、利
息和股票交易收入等都包括在个人收入项目内。旧税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纳税人
可以把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来减免年收入征税基数。税制改革后,单独设立了资
本利得税,并且规定税率为固定的30%,也就是说,除了工资收入需要按照相应
的税率缴纳工资收入税外,还得缴纳30%的资本利得税。瑞典之所以设立资本利
得税,一方面是因为税制改革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等税率,需要有别的税种来补充
税收收入;另一方面是因为资本利得税的设立,让人无法再通过资本所得减免全
年收入征税基数的方式来少交个人所得税,从而直接增加了国库的收入。与其他
西欧国家相比,瑞典的税率算是较高的,因而出现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瑞典人为
了避免缴纳资本利得税,把钱存到瑞士、卢森堡等别的国家和地区。
法国的税收制度是西方国家中历史最悠久、体系最严密的制度之一。法制的
原则、国家统一征税的一体化原则、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
富者多缴贫者少缴的社会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国税收制度的根本特色。法国的征
税,可分为中央政府税与地方税,分别占该国税收总收入的80%左右和20%左右,
征税的名目有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居住与职业税。与银行、金融投资
有关的主要有两类税收,包括利息税、分红税等在内的收入所得税和包括增值税、
赢利税等在内的资本税。
法国银行的储蓄项目大多由国家规定了筹集到储蓄金的用途,故储蓄者可享
受各种免税优惠。如很受法国家庭喜爱的A种储蓄本为获期储蓄,每户每人可开
设一本,每人最高可存入10万法郎,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大众储蓄本、工业发展
储蓄户头等也完全免税,但储蓄额均有限制,超出限额部分要征税。此外,如购
房储蓄计划与购房储蓄户头、大众储蓄计划等,如存入的钱未超过限额、存入期
限又达到法定标准,则也可免税,否则就需缴税。超出上述储蓄范围的普通储蓄
户头,一般称为B种储蓄户头,需缴纳25%的利息税,其它各种生息银行户头,
也均需缴纳这一利息税。除储蓄户头外,法国银行还让个人客户直接做各种金融
投资,主要为债券和股票,债券的利息、股票的分红按利息税税率征收,规定单
身者一年8000法郎以内、夫妇1.6万法郎以内不需纳税,超出部分要交25%的税。
但如果匿名投资各类债券,则须缴纳45%至60%的高税率利息税。法国利息税的
交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上述税率由银行代交,另一种是先不用代交,将分红、
利息纳入自己个人总收入内按收入所得税税率缴纳。
巴西居民储蓄存款品种多、存期短、利率高、风险大。造成这种储蓄结构的
原因是,巴西从70年代末以来的经济滞胀,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率,连年飞涨的
物价,使民众对储蓄失去了信心,一旦手中有了钱,就想办法购物保值,巴西因
此成为世界上储蓄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巴西面向居民的存款方式有三种:定期储蓄、固定收益基金和浮动收益基金。
定期储蓄起存资金不限,居民可以将其银行活期账户上结余的资金自动转存定期
储蓄,与其它储蓄品种比较,定期储蓄利率较低,为鼓励居民定期储蓄,政府免
征此项利息税。固定收益基金和浮动收益基金品种多达200多种,各种基金的利
率、起存最低资金和银行手续费略有差异。居民的固定收益基金主要有银行存款
单和金融投资基金两种,各银行对起存资金有不同的规定。固定收益基金利率比
定期储蓄高出一个百分点以上,而且以天计息,随存随取。但在存期未满的情况
下取款,将被课征金融操作税,这种税率采用累进制,存期越短税率越高,因而
存期未满提款面临着收益锐减的风险。固定收益基金利息丰厚,常常成为资本投
机者的对象,为此巴西改府对固定投资基金征收20%的利息所得税。浮动收益基
金的起存资金、存期等基本上与固定收益基金相似,其特点是利率随市场行情而
浮动,风险性较大,巴西政府对此类基金征收10%的利息税。但从1999年开始巴
西逐步提高浮动收益基金的税率,即20%的利息税,目的是防止资本投机者利用
两种基金利息所得税之差做手脚,进行逃税、漏税。
日本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始于1887年,是所得税中的一部分。当时利息
作为综合课税的对象,最高税率为3%。日本的利息税时高时低,在1941年实行
利息所得不征税制度,1947年利息税税率为60%,1953年利息税税率改为10%,
1955年利息所得全部不征税,1965年恢复到10%,1970年提高到20%。税率水
平的变化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政府把税率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在经
济繁荣时期,提高税率可以抑制投资支出和消费支出,防止经济过热;在经济萧
条时期,降低税率可以促进投资支出和消费支出,避免萧条加剧。1950年,对邮
政储蓄实行不课税制度,以鼓励发展邮政储蓄。1987年,开始利用源泉课税办法,
存款利息税税率为20%,但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的储蓄额度在35
0万日元以下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这种做法给纳税人通过分解大额存款来逃税
提供了可乘之机,该国在1988年废除了这种做法。
日本公民的存款利息所得税是由金融机构代扣,并代缴给税务管理部门。如
果是定期存款,储户在取款时,银行必定通过电脑检索计算并打印出一份清单交
给储户,清单上必定注明已扣除的存款利息所得税数额。日本现在20%的存款利
息所得税中,15%是国家税收,5%是地方税收,金融机构代扣的存款利息所得
税,分别代纳税人上缴给国税和地方税管理部门。 (as200002036021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