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商务冲击国际税收 日期:2000-03-27
【新税网北京03/27/2000信息】 近年来,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猛发
展。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球网上贸易额为430亿美元,1999年就
达到1450亿美元,今年估计会达到2000亿美元~4000亿美元。据专
家预测,在未来五年内,网上贸易额将达到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电子商务在
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与高隐匿性,然而也正是这些
特点,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
原有的所得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
传统的国际税收领域以“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
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但在因特网交易中传
统常设机构概念“有形存在”的标准几乎不再适用。因为电子商务使跨国贸易不
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机构等“有形存在”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
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场”,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
件。而且由于因特网上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没有必然联系,单从域
名上无法判断某一网站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增加了
税务机关确认跨国所得的难度。
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对跨国所得征税,必须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而因特网上通
过数字信息完成的交易往往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在信息和娱乐领域,
互联网通常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存在,计算机程序、书籍、音像与图像
等信息都可以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实现转让。其中某些数字化交易(如从网
上订购一张光盘)可以视同有形商品销售,而有些(如只购买网上数据权)则应
视为特许权转让。如何对这些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与信息进行合理界定并有效
课税,的确是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道难题。例如原来购买书籍的用户,如今只
需上网阅读、下载有关资料即可,此时并不存在商品实体,销售数量也很难确定,
而目前各国税制并未明确对其是按商品销售征税还是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因特网上进行的跨国交易,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先进的网络技
术在创新的金融服务的辅助下,突破了传统贸易方式的限制,使得款项支付更为
便捷和隐蔽。目前因特网上的金融服务主要有两项,即联机银行和电子现金。在
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以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
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
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电子现金的使用同样提高了税务检查的难度,目前运用的
电子现金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可审计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况下,支付人是
匿名的,从而大大增加了利用电子现金逃税的可能性。
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更多条件
现行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税务当局获得关于交易的准确信息,而电子商务
形式具有隐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
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
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式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
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
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这很容易使网上贸易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
提供了便利。通过因特网,跨国公司可以选择避税港的“虚拟公司”作为交货地
点从而规避税收。而与之呼应,一些国际避税港如安提瓜已在因特网上推出“避
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纵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
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
面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各国原有税制显得力不从心,各国之间
原有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各国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坚持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同。美国作为主
要的电子商务输出国,主张实行居民管辖权,并反对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
理由是对电子商务这种更有效率的商业形式应当给予鼓励。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输入国,为保障本国税收收入,倾向于实行来源地管辖
权,并反对将网络交易作为“零关税区”。在目前各国均未采取实际措施的情况
下,现有的税制难以对电子商务征税,客观上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对少数电子商
务大国来说,全世界都成了它通过网上贸易输出产品和劳务的免税市场。这对于
电子商务消费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而且效果上等于默认跨国公司转
移利润规避税收的行为,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电子商务输出国税收收入的提高。
网络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收领域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不
是个别国家所能解决的,而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协作,达成一致而有效的税收对
策,既不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又不会对各国税基造成侵蚀,同时还要有利于
在各国间形成公正而平衡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