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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增值税法贯彻不下 日期:2000-03-27
【新税网北京03/27/2000信息】 尼泊尔于1997年11月6日实行增值税
法,以取代以往的销售税、消费税和服务税。但实施中大多数应税纳税人不办理
登记,把政府法令当作耳边风,尽管历经艰辛地宣传动员仍执行不下。1999年8
月16日,政府发布赦免通告,对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卢比的企业,在8月25日之
前自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免予处罚。另外还展开检查审计以期促进纳税人遵
章交纳。
但经过几个月工作,成效甚微,自愿办理登记的企业廖廖无几,多数企业不
愿开具发票,怕暴露销售额引起政府注意,从而把他们列入增值税征收对象,于
是普遍流行的风气是,不开发票的购物价格低,反之价格高。而且舆论说,如果
严格执法势必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从而引发社会动乱。
专家认为该国增值税法贯彻不下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环境差,纳税人税法观
念普遍薄弱,另外税务人员执法不严,又缺乏实行此税经验,再者宣传服务工作
没跟上,至今许多纳税人不懂增值税法。但该国政府已表示一定把增值税法贯彻
下去,基本作法是完善法律,整顿税收秩序,并大力开展教育宣传。
(j2000031501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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