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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公司重组的税收规定 日期:2000-03-27
【新税网北京03/27/2000信息】 一、合并
(一)合并,指一个公司兼并一个或多个其它公司,或者一个或多个公司将所
有资产与负债转给另一个新公司。其所得符合以下规定的予以免税。
(1)被兼并公司所有资产与负债转让给另一公司;
(2)被兼并公司解散,但不办理清算;
(3)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应为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公司;
(4)收受资产的公司只以股票支付,补充支付的现金不得超过股票面值10%;
(二)合并中股东取得股票所得的纳税推迟到的股票出售实现之时。
二、分立
分立,指公司分解其所有资产与负债为两个或多个公司所接收。
企业的分立,可免纳税登记费;具备以下条件的,免征公司所得税。
(1)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公司的股票至少持有期达5年的(这类股东持股不得
少于资本的5%);
(2)股东收到股票应与其在被分立公司股权的比例相当。
三、转让资产
指现有公司不解散但出让部分资产(与相关的负债)给另一公司以交换其股票。
但收受的股票至少持有期达5年的。 (j2000031501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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