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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批准的马其顿增值税税法 日期:2000-03-27
【新税网北京03/27/2000信息】 据《税收新闻》(英文版)2000年1月
17日报道,马其顿增值税税法于1999年7月14日经议会批准,并取代原来的销售
税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率:
标准税率19%,适用于所有的货物和劳务销售。
低税率5%,适用的货物是:粮食、饲料、农渔初级产品、电力、水(除矿泉
水)、肥皂、洗涤剂、药品、书报、书版等。适用的劳务是客运,以及律师、公
证员和会计师服务等。
货物出口,或运往本国自由贸易区的,适用零税率。
二、纳税人
凡在马境内有偿供应货物及劳务的单位及个人应交纳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
达100万第纳尔的纳税人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
三、供应地
是指应税地点:
(一)应税货物,一般指销售时的所在地。由供应者安装或装配的,则安装地
或装配地为供应地;对供应电、气和热、冷气等,其取得地为供应地。
(二)应税劳务,一般是供应者注册地或提供地为供应地,对某些服务供应地
界定如下:
1.为不动产服务的,按财产座落地。
2.文化、艺术、教育、娱乐、体育等服务以提供地为供应地。
3.银行、保险、金融、广告、咨询和转让版权、专利等服务,以劳务取得
地为供应地,如无登记地则以常设机构所在地为供应地。
四、税基
指供应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价乘数量;如果是易货交易,以市价计算该货
物。增值税税基应含消费税、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进口货物以关税价为税
基,如进口货物不征关税,则以取得该货物的市价乘数量为税基。
五、免税
租房、售房、邮政、金融、保险、医疗、国际客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其
进项税金不予抵扣。
转口货物,为再出口临时进口的货物,外交领事及国际组织代表的货物进口;
非居民捐献而进口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对公共科研机关捐献而进口的科学、
文教出版物和法律档案等文件免征。
六、进项抵扣
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金,可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在同一应税期
内,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的,可退还超过部分的税金,如无要求退还的可结转在后
期销项中抵扣。 (j20000315007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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