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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方税制的三种模式 日期:2000-03-30
【新税网北京03/30/2000信息】 地方税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财政
分配关系的具体体现,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体制和财政管理需要,确定不同
的地方税管理体制,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地方税制有三种模式。
分权式地方税制
即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各自税收的分税制模式,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
对独立的各种权限,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美国地方政府在税收上的权限主要包括:
制定税法、开征或废止某项税种、确定税率、选择征税方式方法、决定税收政策
等。当然,全国性的税收基本法规由联邦政府制定,州和地方政府行使税收管理
权限时要以联邦政府法律为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自己的税
收法规。
美国共有50多种税,其中联邦政府征收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
所得税、工薪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主
要包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
国家税收总收入的33%。
美国分权式地方税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地方政府拥有较为充分的税收管理
权限,特别是具有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二是采用共享税源的形式划分地方税和中
央税,即各级政府可以就同一税源征收自己的税种,如地方与中央同时征收个人
所得税;三是地方政府有较充裕的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
的财政依赖性较小。实行分权式地方税制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德国等。
中央集权式地方税制
即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是法国。地方
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有一些地方零星税种的执法权,如确定一些
地方税的税率和减税免税。地方税的征收制度和征收标准一般由中央统一制定,
地方政府在统一的规定下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征收办法和确定本地地
方税的适用税率。全国各税的征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征收后再按税种的划分规定
拨付地方。
法国共设立50多个税种,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税系。税源较大的主要税种
划为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增值税、消费税、关
税等,地方主要是一些税源小的税种,包括居住税、财产税等,在税收总额中,
地方税仅占15%。由于地方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小,一般无法满足地方政府承
担各项事务的财政支出需要,所以作为地方税制的补充部分,法国实行中央对地
方的补助制度。地方从中央获得的补助通常要占地方总财政收入的25%左右。
法国地方税制的特点如下:一是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中央集
权程度较高;二是采用分税种形式,地方税种与中央税种的划分和征收互不交叉,
各成系统;三是地方税收入份额较小,财政支出规模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补助规模,
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较大。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国、韩国等。
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地方税制
是中央适当集中与地方分级管理的一种分税制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是日本。
在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方面,税法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
制度和主要税收法规由国会制定颁布,地方政府(主要是都道府县政府)根据国
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条例,并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法定外的税
种的权力。对于地方政府具体拥有哪些地方税的管理权限,1955年日本还专
门制定了《地方税法》予以规范。
在税收收入划分方面,日本实行严格的分级税收体系,中央政府征收国税,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各自的地方税收,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
固定税收收入(部分税种由两级政府共同征收)。国税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
法人税、酒税、汽油税等;都道府县税种主要包括:都道府县法人税和居民税、
事业税、汽油税等;市町村税种主要包括市町村法人税和居民税、固定资产税、
电税等。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地方政府占35%。从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角度
来看,日本地方政府事权大,财权小,因而税收收入相对不足。为此日本实行一
套再调剂制度,包含三项内容:一是让与税制度,即中央政府将一些国税税种作
为让与税,按一定比例让给地方,这类税带有共享税性质;二是国家交付税制度
或下拨税制度,即中央先征收,再根据一定比例标准拨给地方;三是国库支出金
制度,即由中央国库根据需要向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制度。
日本地方税制的特点,一是地方税权小,中央税权大;二是地方与中央税种
划分清晰,兼按税种的性质和税源性质划分地方税和中央税;三是地方拥有自己
的主体税种,而且采用双主体税种。都道府县以法人税和居民税(占27%)和
事业税(占39%)为主体税;市町村以法人税和居民税(49%)和固定资产
税(32%)为主体税;四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例较小,通
过税收调剂制度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分配关系。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
澳大利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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