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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评塞舌尔/中国的税收协定 日期:2000-04-10
【新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税收新闻》(英文版)1月24日报道,
该刊毕马威会计公司通讯员对塞舌尔/中国税收协定与经合组织协定范本比较,
摘要如下:
1999年8月26日,塞舌尔和中国签订的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基本上遵循
经合组织(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如对预提税征收的最高限制税率为:
股息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10%。
与OECD协定范本规定不一致的如:
1.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它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如果此项咨询,在任何24个
月中的时间或累计时间连续达12个月以上的,视同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2.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资本利得,如该股份资产以不动产为主的,或在公司
中参股至少达25%的,可在来源国征税。
3.缔约国一方政府据该国社保法规定支付的养老金,其所得者应在来源国
征税。 (j2000033001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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