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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大降所得税负 日期:2000-04-10
【新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2000年1月1日起,斯洛伐克公司所
得税税率从40%降为29%,此税降幅之大,势必引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平衡问题,
于是随之出台两项税法修改:
一、小型业户定率征收
凡年营业收入不及150万克朗的小型业户,可选择定率计征所得税。按营业
额以2%至2.5%税率计交。
1.此项计交不适用于法人公司及合伙企业。
2.本项征税按月预交年终汇算。
3.选择此税的纳税人,虽不必计算应税扣除,但仍须如实记录营业收入、
营业支出、经营财产和应收应付款项。
二、降低个人所得税负:
1.调整税率及所得税距。如对第一级最高所得额从6万克郎提高为9万克朗,
此级税率从15%降为12%。
又如对第二级最高所得额从12万克朗提高为15万克朗。
2.废止附加征收。如原规定年所得超过2160万克朗的,适用最高税率42%,
而且附加30%,实际税率为55%,现只征42%。
3.提高个人免税点,从2.1万克朗提高为38,760克朗。
4.每个子女抚养费扣除从9000克朗增为11,400克朗;对残疾退休人员特
别扣除,从6000克朗增为8400,严重残疾的退休人员的特别扣除从1.2万克朗
增为1.6万克朗。 (j2000033000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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