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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期:2000-04-13
【新税网北京04/13/2000信息】 德国既征收遗产税,又征收赠与税,
且适用同一税率。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
产权利,其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
的财产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财产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取得的财产课征赠与
税。赠与税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与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境内外继承遗产或
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
支付税款。
计算遗产税和赠与税时,必须对财产进行估价,确定计税依据。对土地、房
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
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
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
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配偶、子女、继子女适用
3%~35%的累进税率;孙子女、重孙子女、父母、祖父母适用6%~50%
的累进税率;兄弟、姐妹、离婚配偶、继父母适用11%~65%的累进税率;
其他个人和法人实体适用20%~70%的累进税率。
此外,德国现行税法中还对免税及税收抵免作了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
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万马克、额外免税额25万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万
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万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
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居民纳税人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允许抵免,但
规定最高抵免额不得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应纳税额。10年之内由同
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人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允许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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