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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避税措施简介 日期:2000-04-14
【新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英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国家,有
着完备严密的税收立法以及一套以现代化手段装备起来的、工作效率很高的税收
机构,使英国税收制度从整体上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但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国际经营的扩大带来了避税、转让定价
以及避税港等严重问题,已经危及了英国的税收收入。英国政府从公司和个人两
方面来开展反避税工作,以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减少政府税收流失。现将其反
避税措施简介如下:
(一)对公司避税活动的防范措施
在英国,一家英国公司若得不到财政部的批准,是不能迁移出境的。这是19
70年税收法令中第482节的规定,它最初是作为对付公司采用的某些国际避税形
式的一种临时性的和相当极端的措施。该节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就英国税收立
法而言,它具有独一无二的惩罚性质;第二,它的结构更像一项外汇管制措施而
不像一条特别税收法令。
第482节(1)(a)——(d)中,列举了除非经过财政部的同意,否则就算违法的
四种交易和行为。其中(a)涉及公司移居出境,(b)涉及营业的转让,(c)涉及股份
的产生,(d)涉及股份的出售。现简述如下:
1.移居出境。根据英国法律,公司住所是由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地点决
定的,一个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在税收上可能是个非居民,而一个在外国注册的公
司则可能成为英国的居民。因此,(a)条特殊规定最主要涉及在国外从事贸易的英
国公司。自第482节生效后,一个公司若要迁移到国外去经营,必须得到财政部
的同意。
2.营业的转让。(b)条明令禁止将贸易或经营,或任何一部分贸易和经营,
由具有居民身份的法人团体转让给非居民,这就防止了一个具有一家外国分支机
构的英国公司,将其外国分支机构组建为一个独立的当地居民子公司来进行经营。
而1951年以前,英国公司可以首先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国外经营,藉此要求对初
建阶段的损失做纳税扣除,一旦公司转亏为盈,它又以可以获得纳税好处的子公
司形式重新组建。这条规定一般也将防止把一家英国公司现有的营业,分出任何
一部分给一家避税地的子公司或联属企业。
3.股份的产生。(c)条禁止一个英国居民法人团体引起或允许一个受其控制
的非居民法人团体发行股票或债券。
4.股份的出售。(d)条规定除了任命一个有资格的人做董事之外,一个居民
法人团体禁止向任何人转让,或引起或允许向任何人转让它在受其控制的非居民
法人团体中拥有或有利益所在的股票或债券。
因此,尽管出售一家子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会得到财政部的同意,但这还是能
够防止意在将子公司转移到公司控制之外,因而也逃出第482节范围之外的人为
交易。但是,在这一规定之外,以原英国公司继续实行控制为条件,允许将股票
转让给另一家英国公司,这就为一个集团的交易提供了便利。总之,在上述四种
规定下,除非得到财政部的允许,一家英国公司不能利用避税地,无论是通过一
次迁移(如a),还是转移部分营业(如b)建立一个避税地子公司(如c)。违反第482节
规定,当事人可能受到两年的监禁,也可能受到总额为应纳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还包括公司在违法前36个月内产生的资本利得。
(二)对个人避税活动的防范措施
在对付个人避税上,英国税务当局的主要法律措施是1970年税收法令中的第
478节。该节规定,凡是对英国境内“人”(包括公司和信托)的所得有“享有权”
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在计算所得税和附加税时,这类
所得被看作英国居民的所得来对待。按该节的规定,这种“享有权”必须来自资
产转让,但两个非居民之间的转让除外。
这一措施关键在于对所得的“享有权”的规定上。一般来说,“享有权”适
用于下列情况:(1)无论是否以所得的形式表现出来,事实上是由某人支配的所得;
(2)收到或应计的所得,因为这类所得起到了增加个人持有资产的作用;(3)个人
收到或有权收到的各种所得或货币收益;(4)个人通过行使一种或多种权力就可得
到的收益;(5)个人能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所得的运用。从这种“享有权”
的规定来看,该节的规定非常广泛,使得一个英国居民在许多情况下,要就其在
另一管辖权下拥有的所得纳税,而无论他的这笔所得是否汇回英国。
(az990502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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