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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司法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日期:2000-04-17
【新税网北京04/17/2000信息】 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性原则,
一立是我国税务行政执法努力的目标。由于我国现行税收司法及其保障体系建设
的滞后,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税收违法行为。在利用
完善的税收司法体系防治税收违法行为方面,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已有了成功的
经验。本文就加拿大税务司法体系进行介绍,同时谈一谈它对我国立法、执法及
司法的几点启示。
一、加拿大的税务司法审判体系
对于税务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加拿大是按照两条不同的渠道进行的。税务民
事案件必须先经由税务法院。联邦税务法院是税务诉讼中的主要角色,它专门受
理税务民事诉讼案件。在司法部的推荐和内阁的提名下,由总管任命26位法官。
联邦税务法院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税务法庭。法院的最高首脑为大法官,但每位
法官都可独立地借助税务法院行使职权,在全国各地巡视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对
少数具有代表性的特殊案件进行审理,其余案件则由税务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受
理。
(一)联邦税务法院的设立及其功能
1、设立联邦税务法院的背景
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最终设立于1983年。1917年加拿大所得税法颁布后,税
收征纳方面出现了不少纠纷。为解决这类问题,第二年即经联邦提议成立了一个
专门处理所得税案件的“临时审判团”,但其弊病很多;1948年,一个由财政部
管辖的“审理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临时审判团”,同时也使审理程序大大简
化;1971年,一部分纳税人对财政部处理税务争议问题的公正性表示不满。政府
遂决定将“审理委员会”划归司法部门管辖,使其公正性得到了加强。但是,一
个根本的问题即“审理委员会”仍附属于政府,这一现状的存在,使税务争议案
件难以全部得以公正、公平的处理。于是,在纳税人强烈的呼吁下,1983年,联
邦决定成立税务法院,作为联邦司法审判体系的一部分,并独立地行使职权;同
时,它与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税务法院的26
名法官中设立大法官一人,他们全部由内阁提名、总督任命,且任期终身。
2、联邦税务法院的审理程序
根据联邦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审理的案件,只能包括消费税、所得税、养
老金及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民事案件,其他税收基金所引起的民事案件则不予受理。
联邦税务法院在全国的几个大城市设立税务法庭,没有设立税务法庭的地区,地
方法院的法庭可以租借使用。税务民事案件经复议和诉讼后,税务法院可按照正
式和非正式两种程序进行审理。
(1)正式程序。正式程序解决税务争议的特点是:①解决相持时间比较长甚至
是无限期的争议;②原告人一定要请出律师出庭辩护,税务当局方面也必须由司
法部门负责诉讼的律师辨护;③必须严格遵守举证原则。在申诉人决定将税务民
事案件按正式程序办理后,税务法院要召开多次听证会,进行法庭调查,同时确
定开庭的时间;另外,如果税务当局的决定是正确的而原告却认为是错误的,则
需举证说明。
(2)非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又称简单程序。一般来说,该类民事案件的争
议涉及的金额不大,且为争议双方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是与非正式程序的优点分
不开的,即:申诉人可代表纳税人出庭,可以不请律师;没有严格的举证要求;
解决争议的时间较短(前后不超过六个月)。但是,选择了非正式程序,就推动了
向联邦上诉法院进一步上诉的权利,最多只能向本庭提出司法复议。
3、税务民事案件的上诉
如果原告人对税务法院的判决难以接受,则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期限为
六个月;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仍然不能使原告满意,则须经由联邦最高法院批
准,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但前提是该案件必须为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事件。但
是根据加拿大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很少有什么案件最终经由最高法院,而
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的,也不过几十件而巳,这从侧面上反映了税务法院的公正
性和效率性。
(二)联邦税务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的作用
前面提到,税务法院作为联邦司法审判体系的一部分,完全独立行使职权,
互不管辖和领导。但是,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刑事案件,则交由省普通
审理,税务法院并不介入。加拿大的省税务法院共有三级,即:省法院,省最高
法院,省上诉法院。省法院审理较小的税务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不服从判决,可
以上诉到省最高法院;若仍不服从判决,则可以上诉到省上诉法院。省最高法院
只审理较大的税务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满意的话,也可上诉到省上诉法院,直至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期间,有关税务刑事案件的大小多由司法部门的律师确定。
但是需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加拿大实行的是自核自激的征纳制度,所有纳税
人的申报单全部由联网计算机处理,而且法律法规完善且执法严格,公民的纳税
意识较强,所以,偷税、抗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发生的机会较少。这一方面与其
惩罚力度有关。税收犯罪行为一经查实,除了数倍的重罚(从十万到数千万不等)
外,还要将犯罪者判刑,并将其行为公之于众,利用大众传媒令其名声扫地,自
然会收效较大。
此外,加拿大的司法部中还设立税收诉讼处,以负责因为税收诉讼案件所引
起的应诉事务。同时,司法部门还通过诉讼来发现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并立即通
过立法使其完善。加拿大的税收,是建立在彻底、完善的纳税人自核自激的基础
上的。税务当局对纳税人申报的核定书,如果纳税人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核定
书之后要求复核,仍不能统一意见,则可提出复议,在税务法院,处理征纳双方
的不同意见如果对审判不服,则当事人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直至联邦
最高法院。
二、对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启示
(一)规范税收立法权,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加拿大税收司法体系中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设立税务上诉法院,它除了作为
税务案件复议的一个部分外,还起着反馈税法缺陷的重要作用。联邦司法部门正
是通过上诉中出现的问题来对税收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我国虽短期内不可能完
善税收司法体系,但是应该认识到,必须加强我国税收立法的规范性。要求立法
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上负更大的责任,并在立法机关内部相应
成立有关分析、论证法律可行性的机构,同时在法律议案的审查上,设立互相制
约的机构和程序,使税法更趋完善和公正。此外,在司法部门受理的税务司法案
件中,对现行税制存在问题已有较多反映,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应当成
为税收立法的重要依据。
加拿大作为一个西方发达国家,其法律法规的相对完善,是与其在执法过程
中进行不断修改分不开的。当前要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就应注重税收立法依据的
严肃性。
(二)尽快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加拿大的税收司法保卫职能是通过严惩重罚间接实现的。这种处理方式和正
规的司法保卫体系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在我国,由于司法部门建设本身有许多
亟待完善之处,所以,对于税务司法方面的保障,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司法保卫
体系。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税务警察队征,来维护税法的执行,加大打击税务
犯罪力度,更大程度上维护国家经济建设。
1、税务警察的性质及执法范围
税务警察应与税务人员一样,代表国家依法执行公务,但又有自身的执法特
点。其管辖范围不应当与行政公安的管辖范围相同。税警可以直接管辖和侦查涉
及的偷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
失。我国《刑法》中对侵犯税务人员人身权利和身体健康方面的犯罪行为有明确
的规定,它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公然侮辱罪、诽谤罪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税
务警察建立后,即可以独立地处理此类案件,同时,在解缴税款,维护国家财政
税收方面,税务警察也起着特殊的作用。税警的设立,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
机构或直属机构,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税收执法。作为税务警察,应当学习并熟
悉法律,至少应精通税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
2、税务警察受理案件的运作程序
税警作为独立的税法司法保卫力量,应有自己的特点和运作程序。税务警察
机构的设立,应首先取得法律的确认,即国家税务最高权力机关要向国家立法机
构提交确认税警权利的立法提案,力争得到法律的确认;如果税警成为行政公安
的一个组成部分,则税警从法律上讲,应具备立案、侦查、执行、逮捕、鉴定等
一系列的职能。当工作中出现了问题,税务警察可以直接参与侦查,而不再是先
经由保卫处进行调查,然后再上报公安机关立案,这对于工作效率来说是一个大
的提高。
(三)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需要完善
加拿大税收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律师在税务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作用。
加拿大允许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请律师出庭,进行辩论、交涉,这样就使法律更加
公正,避免了当事人一方的损失。我国目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能力不高,
整个队伍的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知识结构不合理,这样就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盲
目性和随意性,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笔者建议现在大专院校的财税专业应
增强税收法律和基本法的教育;对在岗税务人员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再学习,努力
培养一支熟悉法律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此外,税务司法案件审理中,还应加强律
师的作用,使律师不但成为当事人税收权益的维护者,更成为税法公正的促进者。
实现税务执法民主化和公开化同时进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提高全社会的纳税
意识。 (az991003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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