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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 日期:2000-04-26
【新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一、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国际做法
从总体上说,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对资本利得的课税方式因国情的不
同而有所差别,我们仍然能从中找出各国税制中的共同点:
第一,各国都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长期投资所获得的,是上市公
司成长的增值,或是经济向好时,投资大众对未来的预期。而短线投机,则完全
依靠证券行市的波动。很难说清投资与投机的严格区别,但有一点是众所周知的。
过度的投机会给经济带来不良影响。从各国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减免和抵扣条件看,
只有在投资者持股达到一定期限,如英国一年,德国六个月;或者是交易量在一
定范围之内,才会获得证券交易所得税中的优惠。
第二,各国对证券交易所得采取从轻负担的原则,各国税法规定多在20%-
30%之间。考虑到税收的优惠和抵扣,负担会轻一些。各国政府之所以这样做,
一方面是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因为证券交易所得是一个较大的税源;另一方面,
使税收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尽可能的小,在涉及到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产权重组时,
对交易所得给予大幅优惠。
第三,对证券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各国普遍采取和交易收益抵扣的方
法,部分国家如加拿大,规定可以从普通所得中扣除,但有一个限度。各国之所
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中巨大的风险性,不能因证券行市的波动而给
税收收入造成影响。
二、国外证券交易所得税对我国税制的借鉴作用和我国应解决的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大多数都经历了上百年的风风雨雨,管理层通过历
史经验的积累,对证券市场能够进行较为合理的调控。同样,西方国家的证券所
得税制也是通过实践检验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短,基础薄弱,国情也和西方国家大相径庭,照
抄外国的税制无疑是有害的,但我国可以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税制中
的成功之处,来完备我国的税法。
第一,外国证券所得税制中的抵免制度。我国证券投资者两极分化明显,一
小部分是拥有庞大资金实力的大机构大庄家,国家对这部分机构应进行严格监督,
其余绝大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这部分人数众多,资金少且来源渠道单一,抗风
险能力较差,如果对其交易所得全额课税,会使大部分投资者收入下降,风险增
大,影响市场的运行。实行交易所得抵免制度,规定一个起征点或一个免税比率,
既可照顾中小投资者稳定市场,又可兼顾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另外,证券市场也
是进行产权重组的场所,对这类因产权变更发生交易而带来的收益所得,给予适
当的优惠,能够有利于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
第二,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做法上是:对持有证券的期限,或交
易证券的数量作出规定。对长期投资予以优惠。这一点,对我国当前的市场尤为
重要。汉语中,对买卖股票的行为称为“炒股”。“炒”一字可说明投机之风行,
也可以说明大众对股票投资的错误认识,认为买卖股票是一种有挣有亏的游戏。
过度投机的害处不言而喻,国家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如果开征的交易所得税中借
鉴西方的作法,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会使短期资金长期化。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
券市场大有好处。
在借鉴国外作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待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第一,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在我国证券市场广泛存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
股票种类繁多,因上市地不同,要分为:A股、B股、H股、N股;因持有者不同,
又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等。这些股票的流通性不一样。如国有
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可流通;价格不一样,如同一家公司的A、
B股价格不一样;各公司对不同种股票的股利政策也不一样,常常可以看到A股
送股、B股派息的情况。这样,对证券交易所得的确定会造成相当的混乱,对征
收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也不好把握。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现在证券市场上最大的问题就是大量不能上
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及它们配股中的转配部分。这些股票的计价和流通又会
对证券交易所得税带来新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开始解决上述问题,一些措施已有了成效,如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设立国有股法人股交易市场,转配的股票准备分批上市等。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
证券市场趋于规范,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应该提上日程了。
(aw200004046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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