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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制简介 日期:2000-04-28
【新税网北京04/28/2000信息】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税
的主体是直接税,由个人所得税、预提税、公司所得税、附加福利税构成的所得
税体系。此外,还有销售税、消费税、工薪税、印花税、社会保险税、银行帐户
税和关税。从2000年7月1日起,还将开征商品与服务税(GST)。下面将几个主要
的税种介绍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联邦政府的主
要收入来源之一,1998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4%。各州政府
也可以征收州的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各州政府均未开征。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州政
府担心开征州个人所得税会使居住于本州的居民由于税负增加而外迁。另一个原
因是各州政府不愿在本州内开征过多的税,只希望联邦政府多些拨款就行了。只
有在联邦政府的拨款和本州的税收不足时,州政府才会征税予以弥补。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免税额为年总收入5400澳元(1澳元
约等于4.80元人民币)。具体为:
澳大利亚的居民年平均收入为
全年总收入 税率
5400澳元 20%
20700澳元 34%
38000澳元 43%
50000澳元 47%
25000~28000澳元。由于澳大利亚实行小时工资、周薪、月薪和年薪几种分配
方式,个人所得税都是由公司在支付工资前代扣代缴的。代扣的标准是:固定员
工按其上一年所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予以代扣代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非
固定员工或实行小时工资、周薪的人员,由公司推算其全年总收入是否高于5400
澳元,并按适用税率予以代扣代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5天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寄发一份
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对申报表中的个人总收入、扣除项目、已代扣代缴税款等
情况如实填报,并签名后送回税务机关。如果申报表中的记载与税务机关掌握的
情况不相符,税务机关会及时通知申报人或与申报人的税务代理取得联系,予以
调整或更改。否则,如多交的税款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如少交税,税务机关则予
以严惩。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总收入减扣除项目。个人总收入包括:工薪收
入(包括承包商取得的收入)、股份分红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房产等固定资
产出租收入、非货币形式的福利收入等。扣除项目包括:凡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支出都是可以扣除的,与收入无关和生活上的开支是不可以扣除的,如食品、饮
料、衣物自我教育费、公交费等。又如贷款购房所支付的利息,如果所购的房屋
用于出租或经营,这部分利息可以扣减,如果所购房屋用于居住,这部分利息就
不允许扣减。
个人收入中非货币形式的福利收入,如公司配备的车辆、发给的物品、提供
的休假等,这部分非货币形式的收入都是由雇主支付的,一般不在个人收入中体
现,因此也很难核实其真实的收入。为此,澳大利亚从1987年开始专门针对非货
币形式的福利收入,开征附加福利税,税率高达48.5%,并且规定由雇主支付。
这样个人总收入中就将雇主提供的非货币形式的福利收入全部扣除,由雇主负责
缴纳附加福利税。开征附加福利税既可将个人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纳入税收
管理范围,又减少了征收管理的漏洞,同时还限制了这种特殊形式的收入。
关于个人收入中房地产收入问题,如将房屋租出去获得租金收入,这部分收
入要并入年度总收入之中计算纳税。如将自用的房地产出卖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但将经营的房地产出卖所取得的收入,要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不征个人所得税。计
税依据是销售此房地产所获增值利润(销售收入-原购进金额-维修费用),如果
没有增值而出现亏损,则不能从当年的总收入中扣除,可以从以后买卖房地产的
收入中抵扣。
关于银行存款利息,股东分红在获取时已被银行或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应将已经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利息或红利予以
扣除,也可以将这部已扣税额从应缴总税额中扣减。
关于政府规定的特殊扣除,如向慈善机构捐款,赠与别的国家的礼物等。另
外,纳税人申报纳税雇请的会计师、律师、税务代理的费用也可以扣除。
为防止个人收入在家庭成员中转移,税法规定,夫妇俩人的收入不能合并计
算,也不能一方向另一方转移。纳税人的配偶没有收入的,可得到本人应纳税额
30%的扣除优惠。对家庭成员中18岁以下的子女有收入的,不论收入多少,都要
按47%的最高税率征税,目的就是阻止有人将自己的收入转给子女,以逃避纳税。
对非澳大利亚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具体规定:凡在澳大利亚居留180天
以上的非澳大利亚居民,在澳大利亚取得的全部收入都要征税,税率为29%,没
有起征点。
对个人当年总收入与应扣除项目之比出现亏损,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即已代
扣代缴的税款不予退还),但可以延续到下一年进行抵扣,如一年不足抵扣,可
以一直延续下去,直到抵扣完为止。
二、公司所得税
澳大利亚政府没有对公司的经济性质进行划分,而只对公司的规模大小进行
划分。小型公司的认定标准为:年营业额100万以下,净资产在500万以下。小型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大中型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6%(2001午后将降至30%)。
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收入来源、扣除项目基本相同外,在扣除项目上
还有以下一些税收优惠:
1.资本支出(折旧)的税收优惠。如在经济危机发生时,政府可以允许在原折
旧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一次性扣除。
2.为鼓励和支持科研与发展项目,对折旧可按正常的125%给予扣除;对10
00万以上的建筑物投资,每年按2.5%进行折旧;对公司治理污染的费用也可以
扣除(澳大利亚主要适用于采矿业)。
3.公司发生亏损的税收处理。一是公司发生的亏损不允许转移给各股东在
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但可以延续到下一年或以后年度;二是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发
生亏损后,各公司之间盈亏可以互相抵顶。
4.小型公司在出卖自己的资产时,所获利得只要是用于投入购买新的资产、
新的投资,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以刺激生产、投资和就业。
三、商业与服务税(GST)
澳大利亚还没有开征商品与服务税,但该税的法律及实施办法已经议会讨论
通过,定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澳大利亚的商品与服务税,与我国的增值税基本相同。凡在澳大利亚从事商
品交易和劳务的个人和公司,只要年营业额在5万澳元以上的必须到税务局去登
记注册,如不登记注册,在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是不能按含商品与服务税在内
的价格收取货款的,同时其购进货物和支付劳务的进项税也不予抵扣。年营业额
低于5万澳元的,可以选择注册或不注册,不注册的仍按原税制征收销售税。出
租汽车不管年营业额多少,都要登记注册,实行商品与服务税。商品与服务税的
基本税率为10%,对部分项目实行零税率,如家庭自用的食品、医疗服务,为老
年人服务、教育、出口产品均属零税率。
澳大利亚的商品与服务税与我国增值税相比,也有一些不同。
1.商品与服务税的纳税人,对于年5万澳元以下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是否实行
商品与服务税。
2.商品与服务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窄,对临时性销售、偶然性销售,不征收
商品与服务税。雇员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薪收入,因为在领取时已交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也不列入商品与服务税征税范围。
3.商品与服务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实行开始时公司的存货是不允许
抵扣的,也就是说不存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对于公司购买大型设备
的进项税,可以分期或一次性予以抵扣,在销项税不足抵扣时,政府可给予退税。
4.商品与服务税的发票,由各公司自行印制,但发票的内容、格式由税务
局确定。 (au200004016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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