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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2001年税制改革草案 日期:2000-05-10
【新税网北京05/10/2000信息】 2000年1月10日,德国公布了《公司
税改革与减税草案》,改革的特点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堵塞税收漏洞。主要
内容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最高边际税率本来已从1998年的53%降为现行的51%,2001年将再降为48.
5%;2005年将又降为45%。原按税款5.5%的附加税照旧不变,因而2001年此
税最高边际税率合计仍为51.2%。
二、公司税
自1997年起,德国对公司税实行归集抵免制,并实行两种税率,对利润保留
不分配的为40%;分配的为30%。另外均就税额再征收5.5%的附加税。德国居
民股东在计征所得税时还可将已征公司税相应抵免。自2001年起,将废除归集抵
免制,税率降低统一为25%(原5.5%附加税不变),到那时对是否分配的利润税
率都一样。另外各地市政府仍另行征收地方贸易所得税,而且各地不同。由于这
一改变带来经济上的重复征税,则另有照顾规定:凡德国公司从另一公司收取的
股息,一律不再征收所得税,不论股东居所如何,股份多少,参股时间长短和有
无税收协定等,一律如此。如股东是个人身份,则只就其收取股息的一半征收个
人所得税。但此项减半征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此二类企业仍全额对
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后五点)。
由于上述规定减免减少了收入,特规定对余额递减折旧率,从现行每年30%
减为20%,房屋建筑折旧率也从现行每年4%减为3%等。另外把归集抵免制改为
古典所得税制,也减少税收筹划机会,从而减少逃避税。
三、资本利得税
新规定,德国居民公司收到的股息,除全部免征公司税如上述外,如转让股
份,所获资本利得也全部免税,不论参股数额多少。但新规定扩大了资本利得税
税基。现行规定,个人身分股东在近5年期内,持有德国公司股份总额10%及以
上时,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才征收资本利得税。新规定把上述比率改为1%。
四、对资本弱化的新规定
对一般公司借债,现行规定债务/股本比率为3:1,新规定改为1.5:1;
对控股公司借债,现行规定为9:1,新规定改为3:1。但又规定:如借债企业能
举证所付利息的利率符合公平独立原则(ALP)时,则超过以上各项比率也可扣除
利息。
五、对合伙或独资企业的新规定
德国企业中近85%是合伙和独资企业,该国一向只就合伙人或独资所有人征
收个人所得税。按新规定,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8.5%,而公司所得税
税率只有25%,相差较大。为此新草案规定,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有两种选择:
一是市政府在征收地方贸易所得税中给予减征(大体减征10%),一是自愿自2001
年起改按公司规定征税。
六、对外国控股公司(CFC)的新规定
现行规定,凡德国居民,对外国子公司控股超过50%的,该子公司的消极投
资所得均应计入德国公司应税所得,其中证券投资所得,则只要德国居民控股公
司控股满10%的即应并入。新规定废止上述区别,只要德国居民控股满1%,其
外国子公司消极投资所得即应并入在德征税。
七、对互助基金的新规定
现行规定,对互助基金只就其成员直接征税,有如合伙企业一样。新规定,
统统改按公司征税,税率25%。对互助基金分配的所得,其成员为公司者不再征
税,如为个人则就其半数征税。 (j2000043000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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