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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彻底改革公司所得税制度 日期:2000-05-10
【新税网北京05/10/2000信息】 爱沙尼亚新的所得税法,从2000年1
月1日起生效,据称此法具有彻底改革性质。
一、居民所得税
新税法的特点是,对公司利润是否征税取决于是否分配。对未分配的利润,
不问是否再投资于公司,均不征税,对已分配利润征税税率为35%(实际税率为2
6/74)。已分配的利润包括:
1.发给雇员的小额福利。
2.对个人、非居民、非盈利社团以及政府未列举的基金的捐赠,按35%税
率征收所得税。向州或地方的文教、体育、卫生等公共组织的捐赠,不征税。
3.对个人、非居民、非盈利社团以及政府未列举的基金,以现金或实物支
付的股息,按35%税率征税。支付给居民法人单位的股息不征税。
关联企业各方间的转让定价与市价有异,由税务机关调整后增加的利润视同
股息征税。
4.与营业无关的开支,包括各项罚款、滞纳利息,非盈利社团的入团费;
以前年度社保税等。
二、非居民所得税
1.位于避税地的企业应分配给爱沙尼亚居民个人的所得,不管是否实际分
配,应于当年征税。支付给位于低税地企业单位的服务费,不问该项服务在何处
提供或使用,按26%的预提所得税。
2.非居民在爱沙尼亚外商企业的工作所得不征税。爱沙尼亚居民法人支付
给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费用,征收26%的预提所得税。
3.非居民出售爱沙尼亚居民法人单位股权(含证券)的利得,一般不征税,
但出售的股权占该单位资产比率甚大(现定75%)的除外。
三、预提所得税
1.预提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和未办工商或税务登记而从事个体经营的居民
个人。但不适用于非居民的常设机构。在爱作为雇主的非居民,为扣缴义务人。
2.支付给位于低税地企业单位的股息,不论该企业持有股权占爱沙尼亚法
人单位股权的比率多寡,一律征收26%预提所得税。 (j20000430007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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