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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新修订 日期:2000-05-10
【新税网北京05/10/2000信息】 与国际财政文献局税收协定处协作下,
国际税收专家克劳斯·沃格尔教授,在该局公报2000年1期著文。就经合组织(
OECD)于今年初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修订,加以评述,对修订
的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对范本《注释》的作用加以补充,认为,此项《注释》应引起OECD成
员国、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法院的重视,并遵循列举案例,以利解决实际问题。
二、补充说明:在修改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后,对修改前签订的税收
协定继续有效,如发生和范本抵触时,由缔约国双方商定修改补充。
三、据OECD关于合伙企业征税调查报告的建议,把合伙企业列入“人”的
范围(范本第1条2段),并在《注释》中增加章节加以表述,原规定在对合伙企业
不直接征税的国家中,据协定范本第4条解释,该企业不是税收居民,不负纳税
义务,因而不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利益,对这种情况,新规定认为,其合伙者应
视作缔约国居民,并有权享受协定的税收优惠。
反之,对以合伙企业作为应税实体的国家,则其合伙者无权享受协定的税收
优惠。
缔约国双方对合伙企业的征税规定不同的,应通过协商制订双方可接受的征
税办法。
四、删除税收协定范本第14条关于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的规定,今后在此
项计征中不区分营业利润(第7条)和独立劳务所得(第14条),凡提供专业劳务或
独立劳务的所得统统视为“营业利润”,至于非独立劳务所得,现在起改为“工
薪所得”。
五、缔约国双方对同一所得的征税规定不同,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注释》
新规定为,居住国要先给予免税,或对来源国征税予以抵免。
对同一所得因缔约国的征税规定不同也可能导致双方都不税征,例如来源国
对某项所得放弃征税权,而居住国不了解,或也规定免税,结果缔约国双方都不
征税,为此,对协定范本第23条补充:缔约国另一方在适用协定免税中产生怀疑
的,不予免税,并加强双方资料交流,防止逃避税。 (j20000430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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