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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一些国家的第二大税种 日期:2000-05-11
【新税网北京05/11/2000信息】 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
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
社会保障税在不少国家已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或税系),在一
些国家甚至超过个人所得税而跃居第一位。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又称为社会保险
税或社会保障缴款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
ns,是用于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收或税收形式的缴款。通过
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老年人、失业者、
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
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主和雇员双方以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
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
和雇员必须承担社会保障税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受本
国雇主雇佣在国外工作的,一般也要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
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但对双方负担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是双方
各承担一半,也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高于雇员。美国的失业保险税全部由雇
主负担,瑞典、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的个别保险项目,也全部由雇主负担。雇主
所缴纳的税款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所缴纳的税款不能作为个
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和自营人员(个体业主)的经
营纯收益额。工资薪金收入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
物收入和等价收入。但是工资薪金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和资本利得不计入社会
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对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差异较大,有的规定了单
项扣除,有的规定了最高应税限额,并且一般不设减免额和费用扣除额。
少数国家对社会保障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
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差别税率,然后分项目划分雇主和雇员各自适用的税率。
例如美国对老年遗属、伤残、医疗和失业保险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意大利、希
腊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
分为18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额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另外还有少数国家的个
别保险项目采用定额税。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差别很大,税率水平的高低,
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和收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各国的一般情况
是:刚开征时,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社会保
障范围逐渐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欧洲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率一般
都在3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则低得多。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
随着物价的变动而经常调整。
社会保障税一般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征收办法。雇员应负担的税款,由
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负责扣缴;雇主连同自己应负担的税款一起向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自营人员应纳税款必须自行申报,一般是与个人所得税一同缴纳。社
会保障税一般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障机构专门管理,以保证“专税专用”。
社会保障税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税收的一般特点,但它又具有与其他税种
不同的特征。
社会保障税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不超过一定限额的部分课征,一般采用比例
税率,没有宽免扣除,也不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少和其他特殊情况,因而它具有很
强的累退性。也就是说,高收入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占其收入的比例远小于低收
入者;另外,高收入阶层工薪收入以外的所得(利息、股息、租金、资本利得等
)不是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这也是造成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原因。由于社会
保障税的收益者取得的收益虽不等于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但却与其实际缴付的税
款有着内在联系。再加上政府对社会保障税收入一般成立专门基金会进行管理,
实行“专税专用”,因而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的性质,这与普通税收是不同的。
由于这一代社会保障的受益人所享受的福利是由下一代社会保障福利的受益
人支付的,因而在一定条件下,社会保障税还具有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趋势。原
因在于,只要人口和经济不断增长,那么这一代就业人口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就
会超过上一代就业人口(即这一代受益人口)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因而就有可
能使这一代受益人口得到更多的福利;同样,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工资增长,即使
在社会保障税税率不提高的情况下,也会使这一代退休人口所得到的总福利超过
他们当年工作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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