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的税收促环保发展政策 日期:2000-05-17
【新税网北京05/17/2000信息】 环境保护是新世纪备受关注的问题。
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以福利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加强了税
收政策对环境保护作用的研究。世界各国无不把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为一项系
统工程,根据环境现状,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手段进行单项或综合治
理,调整税收政策,采取环境税收体制,用征收环保税迫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其
经济决策中考虑到污染成本。
美国:出售排污权。美国政府把出售排污权作为一种新型环保税,通过“强
买”(强制征收)而非“强卖”的方式,使排污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在实施排污
的管制地区,要排污就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取得的方式是必须从政府那里通
过付费(纳税)取得排污权,否则就不允许生产。
荷兰:征收环境税。荷兰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
其中一项就是开征环境税,一方面限制污染,保护资源;一方面为环境保护筹集
资金。征收的环境税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
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
德国:制定《废水税法》,限制废水排放。《废水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废
水的直接排放要依法纳税,征税的标准视废水的数量和危害程度而定。同时,《
废水税法》还规定,当排放的废水达到特定的废水最低标准时,可以减免税款。
另外,纳税人用于改善废水设施的投资可以抵免应缴税款。
日本:开征“绿色税收”。日本根据车辆多、排放尾气污染严重的实际,为
了保护环境,减少汽车尾气污染,交通部和环境局提出从2000年4月开始对交通
工具开征“绿色税收”。规定交通工具使用燃料达不到能源法规定的标准,要逐
渐增加其征收负担;即使达到或超过了规定标准,也要逐渐减少其获得的税收优
惠。“绿色税收”还规定对使用高效燃料的交通工具从低征税,对使用低效燃料
的交通工具从重征税。
法国:用税收促进环保。法国一向重视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在用税
收手段配合环境治理方面采取鼓励性和限制性政策。一是鼓励性的税收优惠促进
环保。国家针对人口向大城市集中的趋势,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甚至
日趋衰落的现状,为了促进区域发展,制定了整治国土的特殊政策,对国土整治
区、乡村发展区、城镇敏感区给予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直接税、注册
税等多种优惠政策,予以抵扣、免征或减税。二是限制性的政策,即对破坏环境
实行税收制裁。如地方设备税、汽车税、自然资源税、排污税,对列入“黑名单”
(高污染、高危险)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税收。
瑞典:征收排污税。对于可以直接测定的污物的排放量直接征收排污税。如
规定对每吨二氧化硫排放征税3050美元,每吨二氧化碳征税120美元,此法实施
一年后,仅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就降低了16%,利用税收的特有作用对治理环境污
染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利用税收政策保护环境和资源具有明显的效果。正如各国的学者专家和环保
机构一致的共识:为了环保,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引入“环境税”。通过征税、收
费和发放许可证等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现已被众多的国家普遍采用。
(bd20000403303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