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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发达国家税制改革对我们的启示 日期:2000-05-17
【新税网北京05/17/2000信息】 纵观海外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我们
感到,一个国家不论其国情有多大的差别,税收制度有多大的差异,简化税制,
公平税负,扩大税源,降低税率,合理分析,严格管理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税制改
革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制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着手。
(—)合并和完善其他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中的税种已由32个减少到18个,但仍需
进一步优化。首先应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房
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取消城建税;其次要本着控制税源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
消费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国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等
税收制度。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增值税仍实行“生产型”,收入占工商税收收入比重虽然已达45
%,但征收范围仍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还有许多
减免税项目。这与实行增值税的0ECD成员国对比,相差甚远。为了适应世界经
济发展变化需要,我国的增值税可以先折衷选择“收入型”、以鼓励资本商品投
入和技术革新,并把增值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及转让无形资产。
(三)扩大所得税税基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分内外两套,采用单一比例税率,税收优惠繁多,
有区域性、部门性、行业性,特殊性等优惠,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仍依附于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税基狭窄。同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课税项目有
10大项,其中工薪所得税税率档次达9级,这与海外发达国家税改趋势相悖。 笔
者认为,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情况下,要适当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按
产业发展政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或特案制定减免项目,并规范统一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彻底摆脱所得税计算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依赖。同时,建
议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综合课征制度,制定单项课征标准,综合扣除制度,简并
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
从海外发达国家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中,可以发现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1、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特别是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
对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地方有调整权、减免权等,而次要税种则有立法权。
2、保持地方税收的适度规模。大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国家, 地方税收收入一
般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0%—50%,既减轻了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依赖,也促进了
地方经济的发展。
3、科学地划分税种,确立合理有效的地方主体税。另外, 还要加强税收法
律建设,增强新体系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五)适当开征新税种
1、面对地球的污染,臭氧层出现空洞,全球变暖, 铅特别是机动车燃料排
放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以及酸雨对环境的破坏,建议开征生态税收,取消环保税
收。
2、面对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收费, 建议把那些具有类似税收性质且
宜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通过“费改税”的办法纳入税收范畴。
3、面对国有企业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压力和21 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等问
题,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4、为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劳俭朴的传统美德,调节社会分配, 建议
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六)加强税收管理
我国虽有税务登记代码标准,但由几个部门分别规定和管理,既加大了征管
的工作量,也出现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笔者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利用现有的信息
网络和渠道、建立税号制度,税务机关给每个纳税人都设置一个税务档案号,用
于记载纳税人的所有信息,并作为纳税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必备的基本凭证。税
号一经确定,终身不变。税号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纳
税人的最新情况,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纳税人的严
密监控。其次,在加强税务稽查,对惩治税务犯罪、防范偷漏骗税和保证国家税
收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七)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和强化反避税手段
截至1997年6月30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协
定中虽然包含了类似于0ECD范本第26条的“情报交换条款”,但我国的反避税
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与美国、日本等少数几个国家做了一些情报交换工
作,建议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同各国税务管理当局的合作,通过“特例请求”、
“自动请求”等方式获得境外关联企业的价格、费用等信息资料。采用“可比非
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等具有优先性的调整方法,提高反跨国逃税、
避税能力。
(八)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
我们要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制定规范,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高
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形成和发展适合大城市特点的科技含量
高的都市型产业,以利于社会经济向着预期的方向顺利发展。
(aw20000503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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