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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各州有权实行税收优惠 日期:2000-05-22
【新税网北京05/22/2000信息】 多年来,瑞士一直以税收优惠吸引投
资,根据瑞士《税收协调法》的规定,各州都有权在本地实行税收优惠。从日内
瓦的规定即可见一斑。
日内瓦地方政府公布的税收优惠措施规定,该地区的新建企业除享受瑞士联
邦给予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多种地方税收优惠。主要内容为:在日内瓦设点
营业的新建企业,不论其总部是否设在日内瓦,只要是有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
都可享受本地税收优惠。而且,老企业扩大规模、增加投资、引进新技术、引进
资金或改变股权等,也可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有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界定
标准,一是增加了新的就业岗位,二是推动了技术进步,三是开辟了新市场,四
是产品有所创新。以下企业不能享受地方税收优惠:与在日内瓦已得到充分发展
的企业加剧竞争者,如银行业、投资咨询业及零售、旅馆、餐饮等行业的新建企
业不能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因其股息、利息已享受多项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投资融
资成立的控股公司不能享受地方税收优惠;主要业务在瑞士境外,已另外享受州
和地区的税收优惠的公司(如其长期投资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均已享受100%免税)
不能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跨国企业集团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
公司不能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另外,不动产经营公司、已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或补
贴的企业、从其他州迁入时已享受迁出州税收优惠的企业不能享受日内瓦的地方
税收优惠。
日内瓦地方政府还根据新建企业规模、新创工作岗位和新增税款等情况,分
别给予企业税收减免。对公司所得税和资本税给予5年~10年的减免,但减征额
逐年减少;企业还可提取再投资的免税准备金,而且在优惠期内所有亏损都可向
前结转。企业享受的优惠期最多为10年,批准一次不得超过5年,5年期满后必须
经税务当局审查认定经营实绩与原申报计划相符,优惠期内或期满后5年内移往
别国者,追补已减免税额。以上优惠可同时享受,但减免的税款不得分配,必须
积累为再投资准备金。 (e2000051700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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