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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新趋势 日期:2000-01-12
【新税网北京01/12/2000信息】 记者:你好,萧先生。有一句话说:
“东京打喷嚏,纽约就感冒。”听起来这真是对“全球化”概念一个传神写照的
表达。我们确实生活在一个彼此关联日益紧密,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的世界。
进入21世纪,各国经济以更快的步伐加入到迅速扩大的国际市场,贸易、资本
、劳动和信息的流动会以更快速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展开,而这又与国
际关系的调整和各民族文化的交融和碰撞互相推动,在这样一幅开阔的背景下,
国际税收有什么变动趋向?
萧明同:我记得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联合国日”致辞时说:
第一个真正全球性的时代已经到来了。可以说全球化是冷战结束的产物,也是世
界和平与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关于“全球化”概念存在多种理解,我的理解是,
全球化意味着经济上的全球共同市场,国际关系上的多极世界,文化上的人类普
遍价值,如尊重人权、保护环境、注重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综合福利等。全球化使
各国税制打破民族藩篱相互交流,在交流中凡是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的税
收制度都将受到各国公众的欢迎,反之则被扬弃。在21世纪,全球化尤其是经
济全球化将进一步加速,国际税收必将有新的发展,有几个重要趋势已初露端倪。
拆除关税壁垒:
税制结构有望进一步中性化、趋同化
经济全球化发端于计划经济崩溃和市场经济占领全球之时。经济决定税收,
各国税制改革都以市场化为目标,导致各国税制结构趋同化,90年代后跨国企
业集团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主体,1997年跨国集团控制世界贸易总量的70%,
此项贸易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分配和避免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需要在相同或相似的
税种、税基中进行协调,从而促进了贸易伙伴国和税收协定国间税制结构的进一
步趋同化。观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可发现各国普遍实行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税
系,其主要税种也大致相同。
市场经济在多数国家建立,客观上要求税负公平的中性税制,并要求税收政
策不干预资源的市场配置。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公认的中性税种——增值
税快速推开,从1954年法国首先推行增值税算起,以1990年为界,前3
7年推行此税的国家平均每年增加1.5个,后9年平均每年增加8个,增速大
大加快。
各国税率高低悬殊已成经济全球化的严重阻碍,许多国家自觉降低税率,并
要求相互拆除税收壁垒,促进经济的国际交流。目前,贸易伙伴国间、区域集团
国家间和周边国家间的税率水平呈逐步靠拢趋势,经合组织(OECD)国家(
以原24国统计)1995年公司税平均税率比1986年下降约10个百分点,
高、低税率的距离也大大缩小。世贸组织(WTO)成立后,其成员国增至13
0多个,新“入世”国家普遍降低关税税率,如吉尔吉斯“入世”后,对进口能
源等产品的关税税率由20%降为10%,对纸张、木制品等由10%改为零税
率,使该国关税税率与WTO成员国的税率趋向接近。21世纪,经济全球化步
伐加快,以上趋势将更加突出。尊重纳税人权利:
征税有望进一步法律化、民主化
经济全球化愈益发展,各国人民愈益要求对一切经济行为以法律方式规范下
来。税收方面,要求政府讲法制,讲民主,就是要遵循税法,结束征税的任意性、
随意性。更重要的是,要求政府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纳税人是
国家财政承担主体,为此许多国家尊称纳税人为“上帝”,制定了“纳税人宪章”
或“纳税人权利宣言”。1998年,加拿大发表了《纳税人权利宣言》,规定
纳税人应享有以下权利:完整而准确地了解有关征税规定,税务人员公正、诚实、
快捷和礼貌的服务,企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由独立司法机关处理征
纳争议等。
俄罗斯199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典中主张,税制改革的根本之计是提
高纳税人地位。俄新税典规定:只有议会有权对税收立法;税法修改除有利于纳
税人外不得追溯;税法界限不清引起的征纳争议应判纳税人胜诉;税收不应超过
纳税人负担能力;税负公平,不因政治、宗教、民族、国籍不同而遭歧视;应退
税款逾期未退,由政府赔偿利息;国内税法与国际协定抵触的,以后者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提倡“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
1998年9月在北京召开亚洲税收管理研究组织(SGATAR)第28届年
会,“怎样为纳税人服务”是会上讨论的三个议题之一。1999年5月,在萨
尔瓦多召开的由33个成员国参加的美洲国家税收管理中心(CIAT)第33
届理事会上,更是专题研究了如何为纳税人服务,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国都分
别把“为纳税人服务”具体化为税务机关的一整套职责。可见“为纳税人服务”
的口号已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在新的世纪它将响遍全球。
税收霸权主义的衰落:
国际税收协调有望趋向规范化、平等化
目前,对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主要是靠国际协商或签署双边、多边税收协
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还为此设有“相互协商程序”。但由于税收协定约束
性差,协商解决税收争端的成功率极少,因此,许多专家建议成立常设国际税收
组织或国际税收法院,使税收国际协调规范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维托·坦
兹提出,经济全球化需要建立新的经济秩序,目前,有负责贸易事务的世贸组织
(WTO),有负责宏观经济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有负责世界经济发展的世界银行(WB),为什么不能设立一个负责处理全球
税收问题的、常设的国际性机构呢?此项建议已引起各方重视。
在国际税收协调中,将会越来越重视各国地位的平等,WTO建立后,由少
数发达国家一手把持,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局面已告终结,美国的税收霸权主义
受到了严重挑战。
美国向来的态度是,在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发生矛盾时往往不受后者约
束。例如其《公司产品国外销售法》(FSC)规定,对美国公司在国外销售本
国产品实行减免税,此项减免税属出口财政补贴性质,使其他国家产品的竞争力
受损,有悖WTO贸易规则。欧盟于15年前即对此提出异议,1997年~1
998年又三度与美国协商,但美方态度蛮横,强词夺理,欧盟在无可奈何下诉
至WTO,WTO的仲裁小组于1999年10月对FSC法作出裁决,断定其
违反WTO《关于津贴与补偿协定》(SCM)和《农业协定》的有关条款,责
令美国于2000年10月前废止FSC法。此项裁决,使美国大丢面子。
再如,由于美国的电子商务在全球份额中占绝大比重,所以美国在国际上力
主对电子商务不征税。1999年9月在葡萄牙波尔图召开的美洲国家税收管理
中心大会上,33个成员国中大多反对美国的意见。欧盟国家也坚决反对美国的
主张,他们认为,对电子商务如果不征新税,对美国没有影响,对欧盟成员国则
是十分不利。因此,欧盟国家决定对电子商务的劳务征收增值税,并对OECD
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中的“常设机构”就电子商务作了一系列规定,有的已付诸实
施。这些都说明,在国际税收协调上,一个国家说了算的时代已经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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