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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避免对股息双重征税 日期:2000-01-24
【新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目前大部分国家同时征收公司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这必然会引起对公司分配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一方面,公司
在取得利润时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个
人需将取得的股息纳入其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可能产
生一系列扭曲:其一,公司分配利润要被征两次税,而独立经营企业或合伙企业
只需由独立经营者或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较非公司的重,这可
能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导致公司与非公司经营方式的扭曲。其二,公司保留利润
只缴一次税,而分配利润缴两次税,前者税负较轻,使得公司不愿分配利润,导
致企业分配股利与保留利润的扭曲。
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征税,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
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坚持实行纯粹的古典
制,对公司所得与个人所得分别征税外,绝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公司所得税与个人
所得税一体化,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力求达到税制优化的目标。
完全整合制。大部分国家采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完全整合制
度以消除或减少经济性双重征税。整合制的减免税措施,可以在公司层次给予,
也可以在股东层次给予,还可以在两个层次同时给予。此外,减免可以是完全减
免,也可以是部分减免。
在股东层次完全减免的最简单办法是,将股息收入排除在个人的综合收入之
外,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等于只征收了一道公司所得税。希腊从1992年起采
用这种办法。在公司层次完全减免的最简单办法是,只对保留利润征税。具体措
施有二: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被分配的利润(股息)比照利息支出,从应税
所得中扣除,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采用这种方法;二是先征公司所得税,在分
配利润时再允许退税,这相当于在利润分配时,以个人所得税代替公司所得税。
希腊1992年以前采用这种制度。
最后预提税制度。在股东层次给予部分减免的最简单的办法是征收最后预提
税。公司利润首先在公司层次缴纳公司税,如果公司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则必
须预扣一定比例的分配利润,上缴国家,股东从剩余利润中分得的股息就不再缴
纳所得税,即股息预提税是征收的最后一道税。奥地利和比利时采用这种制度。
奥地利的最后预提税税率为22%,比利时对股息和利息的最后预提税税率分别
为25%和15%。
分率制。分率制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也可以在公司层次实行。如果在股东
层次实行,则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所得按正
常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卢森堡对股东取得股息减半征收所得税。
分率制如果在公司层次实行,则对公司利润按正常税率征税,同时对公司分
配利润给予公司税退税。其结果是,分配利润的实际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的实际税
率。德国首创这种制度,目前,分配利润的税率是30%,而保留利润的税率是
45%。
归集制。最复杂的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是归集制,这种制度将公
司层次征收的公司税全部或部分地归集起来,减少股东个人就股息应缴纳的所得
税。股东可用分得股息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公司分配给其股
息的利润所承担的公司所得税。实际上,在归集制中,公司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
所得税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
净股息的一定比例,如法国规定给予股东净股息一半的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
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如葡萄牙以已分配股息所应分摊公司税的20
%,作为股东的归集抵免额,这是部分归集制。归集抵免额还可能是公司所得税
全额,如德国规定股东个人可以取得其分得股息所承担的全部公司税的抵免,这
是全部归集制。
归集抵免制存在计算复杂,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尽管如此,目前世界上
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正在增加,欧共体大部分成员国已采用该制度,加拿大、
土耳其等国家也采用归集制。以这种方法对公司所得税进行整合,解决经济性双
重征税,已成为世界税收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股份制有利于将分散的
个别资本集中为巨额的社会资本,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但随着我国股
东分配股息的增多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加强,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日益
突出。目前我国采用的基本上是古典制,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行征收,这
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限制股份制经济的普及和发展。
为此,我们要针对国情,在税制改革时考虑与世界税制接轨,尽快采取解决经济
性双重征税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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