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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个人所得税管理 日期:2000-01-24
【新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战后的日本建立了以直接税为中心的
税收体系,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日本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1985年,日本个
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4.9%,1996年占34.3%,1997年
占35.1%。加上法人所得税,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在60%。日
本这种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充分运用所得税量能负担的特点,不伤及税
本,对经济的不良影响较少,能够稳定经济波动,并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几
十年来运行状况良好,对战后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年终申报纳税制度,1947年开始推行时曾遇到很
大阻力和困难。1950年建立了蓝色申报制,即对有较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
在得到税务署长认可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蓝色申报表来进行申报。这时他能得到
较多的扣除,可以享受较优惠的税收待遇,但他们必须按同一标准持续地记录并
保存账簿。蓝色申报制度在日本税收申报制度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全国约50%
的个人、90%的法人使用蓝色申报。为了进一步巩固申报纳税制度,日本税务
机关1984年又建立了记录保存制度、记账制度、收支明细添附制度等,加强
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管理。同时,还通过税理士协会、蓝色申报协会等民间团体对
纳税人进行记账方法的指导和宣传讲解税法,而对漏报高额税款的纳税人则进行
彻底的税务调查。
源泉征收是日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另一重要支柱。源泉征收的对象主要
是工资所得、退休金所得、利息所得、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票转让所得
等等。支付人在向个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中扣缴按规定方法计算的所得税额,
缴入国库。对大部分工薪收入者,通过"年末调整"制度,在每年最后一次领取工薪
时由雇主代为清算税额,基本上不需提交申报表。日本税法规定,对不履行源泉
扣缴义务的支付人,可以判处1年以下徒刑、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扣税
不缴入国库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对违法
违规者从重处罚,因而源泉征收制度运作极为顺利。199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中源泉征收的占81%,可见源泉征收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 (e20000119003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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