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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将开征“小孩税” 日期:2000-01-27
【新税网北京01/27/2000信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加拿大人将所得
分割给子女,使本人的个人所得税避免适用高税率。
自由职业者或企业家分割所得的一般方法是,将自己的事务所或企业登记注
册为法人,然后将各种股票分配给每个家庭成员,从而将一定时期的股息按预定
比例分割各人。还有一种方法是,委任信托的受托人办理这项分割工作,这种作
法,加拿大法院是认可的,如加拿大最高法院曾确认98DJC6297纽曼案件的裁决,
该案件准许纳税人充当受托人,经收其本人经营的公司管理费,再分给其子女。
1999年2月,财政部长保罗·马丁在移送议会的1999联邦预算案中反对上项
裁决的处理。他宣称,将修改联邦所得税法,以便阻止高所得的个人分割所得给
17岁以下的子女。以利税制公正与完整。
修正法案建议开征小孩税(Kiddie tax),对特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自分割
所得时,可以从中减除。
所称特定个人,是指该个人在纳税年度前尚未满17岁,在整个纳税年度中,
本人没有任何时候是非居民,而且父母中有一个任何时候是加拿大的居民。
特定个人来自分割所得,可以得到股息税收抵免与外国税收抵免,但仅限有
关该项分割所得部分。特定个人既有分割所得又有其它事业的损失时,其损失不
能从分割所得中冲抵,仍按常规所得税处理。
修正税法还将加重特定个人的父母责任,即,在某些条件下,特定个人的父
母应连带或单独为特定个人的分割所得纳税负责。
新规定不适用于配偶之间分割所得,和对未成年人所支付的合理报酬,例如
未成年的特定个人参加了家庭企业,得到一份合理的工资,则该项工资应按常规
所得征税,其第一个7,131加元免税。 (j20000115014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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