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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所得税面临重大改革 日期:2000-01-27
【新税网北京01/27/2000信息】 委内瑞拉不久将通过一项全面税制改
革方案,其中对所得税的改革尤为重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全世界所得征税
经过多年讨论后,委内瑞拉最终加入主要拉美国家(如阿根廷与巴西)的行列,
放弃了多年的属地主义税制。按照新所得税法第一条,委居民公司与与个人的全
世界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均应在委征税,但委曾根据属地主义订立的税收协定
仍然生效,即外国来源所得仍在有关缔约国征税。外国税收抵免可对“类似税种”
实行,包括对资本利得和工资所得的课税。对外国来源的损失只能以外国来源所
得来抵冲。
二、常设机构的界定
委税法中首次有了对常设机构(P.E)的界定,其内涵较OECD的界定广泛。
例如建筑安装工地和组装车间,凡在委境内延续超过6个月(多数税收协定为12
个月)者即视为P.E。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开采,购物分支机构(只负责采购)和
有权订立合同的代理商或代表,均视为P.E。对所有P.E,不问所得来源,凡
应归属到其名下者均在委征税。
三、转让定价法规
该国首次制订的此类法规规定,有关联实体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独立原则
(ALP),否则税务当局有权调整其应税所得。“有关联”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
有关联实体的管理、控制或投资。并列举:所属外国总部;外国子公司或分支机
构;任何控制或受控制的外国公司(50%直接、间接控股或达到一定数量的有选
举权股份),外国姐妹公司(即共属于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任何与委内瑞拉公司
在第三公司有共同利益的居民公司;合资或共有关系的外国合伙人;外国独家代
理人、经销人或特许营业者(Licensee)等,均为有关联实体。
此项新税法与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等均规定:凡与低税区实体进行交易者,
均认为与关联方的交易,按转让定价法规执行。低税区名单由税务当局每年公布
一次,规定的ALP转让定价计算法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计法、再销售
价格法和交易净边际利润法等,但无最优法规定,上述方法均可使用。出口货物
与劳务,如其非受控平均价格超过出口协议价90%以上时,也须按转让定价法规
重新定价。
四、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规定
由于采用对全世界所得征税制,国外投资通过设在避税港传导公司的避税问
题必须解决。为防止纳税人把利润累积在避税港不分配到国内,以迟延在委纳税,
新税法对受控外国公司(CFC)专门规定,不论其所得是否分配,均就当年实际利
润在委征税。并规定CFC必须建立在避税港的投资的专门帐册,记录来自该地的
利润和其他收入,按年申报。只要在避税港金融机构开立帐户,或在该处组建法
人实体,或在该处有一住址或邮箱通讯处,或在避税港曾有某种亲身居留以及按
当地法律,参与交易已对有关投资产生某些实效时,都认定在当地投资。如上述
投资50%系用于购置投入经营的不动产,而且消极投资所得(如租金、股金、利
息、资本利得和持许权使用费等)在总所得中不足20%者,则可不按CFC条款处
理。
五、其他
凡委内瑞拉法人实体分配的某种股息及其他利润分配总额超过前一年度应税
所得额者,超过部分另征34%的新预提税,凡属外国来源的股息,一律征34%预
提税。但已征外国税款可享受直接抵免。 (j20000115015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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