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亚今年开征商品劳务税 日期:2000-01-27
【新税网北京01/27/2000信息】 澳大利亚将从今年7月1日开征商品劳
务税(GST)。其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
GST与OECD大多数成员国现行的增值税类似,设计税率为10%,对一切商
品与劳务的供应征收;将取代现行的仅对最后批发环节和进口环节商品征收的批
发销售税(Wholesale Sales tax)。
新税法规定有“免征商品劳务税(GST free)”待遇,即不但对销售或提供劳
务不征GST,而且还可扣除进项的GST。这一待遇适用于医疗保健、教育、儿童
保育、贵重金属的初始销售和出口等业务,还规定有“进项征税”待遇,即对销
售不征税,但进项的GST不准扣除,适用于融资交易、房产租赁和房地产销售等
业务。
二、对企业兼并与购置产业的规定
(一)购入股份、转让公司股分或新上市股份,因属于融资业务,不征GST,
进项不准扣除。
(二)购入资产,一般按10%征收GST。如属“出售运营中的企业”,则可享
受“免征GST”待遇,即不征税还允许进项扣除。所谓“出售运营中的企业”,
系指出售人把整个企业一切有关财物全都出售,而且直至出售之日不中断业务经
营。
(三)对企业集团的规定,凡符合“握有90%及以上所有权”的集团,其所属
公司、信托组织或合伙企业,都可按集团处理。每一集团成员均应承担全部GST
纳税义务与扣除权利,而集团内部交易则不属GST征税范围。
(四)进项扣除的分摊。当有些企业业务既有应征GST者,又有免征GST者时,
各自应扣除的进项GST,必须依法准确分摊,防止多扣。
三、对跨国交易的规定
(一)商品出口:出口商在收到货款或开出发票后60日内运货出口免征GST。
如系分期付款,以收到最后一笔货款的任何部分之日为准。如出口商品再次进口
,则须依法征收GST。
(二)劳务出口:一律免征GST,包括涉及对境外商品或不动产的服务。对非
居民在境外提供的劳务,以及对目的地在澳境外的商品,以及在境外进行的修理、
更新等劳务。
(三)境外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如系在澳境外使用,或向非居民提供,提供
地又在澳境外者,免征GST。
(四)境外出租商品:如出租的商品是自澳出口且不再进口者,租金免征GST。
(五)商品进口:向进口商品“所有者(owner)”征收GST。“所有者”的定义
按照《海关法》执行,基本与关税纳税人一致。计税价格按报关价额计算。凡20
00年7月1日以后进口的商品均征收GST。
(六)劳务进口:如进口劳务目的在于为在澳境内经营的企业服务,而且接受
劳务的企业不经营任何前述“进项征税”业务,则免征GST。如不符免征条件,
应征GST由劳务使用者负责缴纳,称为“反向征收(Reverse charge)”。
(七)进口知识产权:例如版权、商标和技术诀窍等,与一般进口劳务同样征
免。
(八)境外商品租赁入境:如境外商品是为澳境内承租者所使用,其租金应征
GST。如出租人是在境内向承租人出租者,所收租金也应征GST。如出租人就
是进口商,曾在进口环节征过GST者,可依法作进项扣除。
(j20000115011021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