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美转让定价首届高峰会议纪要 日期:2000-01-28
【新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1999年4月8日至9日,德勤国际会计
公司同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主办的第一届拉美国家转让定价高峰会议在阿根廷
首都布宣诺斯艾利斯市举行,出席者有拉美各国高级税务官员,德国、加拿大、
英国和日本的国际税务高级官员,OECD代表和一些多国企业代表,共同讨论了
拉美转让定价发展趋势,会上,对有关国现行转让定价税法分别作了评论。
一、阿根廷
阿自1998年12月实施转让定价专项税法。该国代表称。阿自觉遵守OECD准
则,只有个别例外,例如对进出口业务规定必须鉴定纳税人的净利润水平等。他
表示将考虑逐步消除这些不符准则之处。阿要求纳税人在决定ALP价格的方法时,
必须选用“最适宜方法”,有如美国的“最佳方法”规定。
阿转让定价法规,因缺乏经验对“成本分摊”未作规定。对“预约定价制(A
PAs)”也未强调。
二、巴西
1997年1月1日生效的巴西的转让定价法规在会上受到指责。因该国对不同
的转让方法和国内外各类交易分别规定了15%-30%的不同边际利润率,另外
还规定了非受控平均价作为衡量标准,又对关联各方跨国贷款规定了专项利率。
德国代表说,上述规定既违反OECD准则,又不符合ALP。固定的边际利润不能
反映公平市场情况,且会引起重复征税。OECD财政委员会首席行政长官约翰·
内伯也批评其未能贯彻ALP标准。对这些指责,巴西代表称,该国在规定这些边
际利润时,花了大量时间和人力,已努力作到符合实际。纳税人如有不服,可申
请调整边际利润率。又称,要求完全实行APA是不现实的,因巴西税务官员尚缺
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加拿大
加代表对该国采用“秘密可比性(Secret comparables)”的办法作了说明,
由于可比资料在审计中一直保密,如纳税人不服,就只能在法庭上公开这些材
料,这就是强迫有争议的纳税人通过诉讼才能得到必要的有关资料。另外,该国
即将采用EOCD准则提出的”交易净边际利润法(TNMM)”以便与美国口径一致,
有利于与美国订立APA双边协议。
四、智利
智利代表称,现行税法于1997年授权国内税收署,鉴定关联各方转让定价
与第三方市场价是否相差过大。转让定价法规一般均遵循OECD准则,其中只有
个别例外,例如对付给低税地区关联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能限于4%等。
五、德国
德国代表称,该国正在修订1983年的转让定价管理准则。修订后反映对OE
CD的交易净边际利润法(TNMM)和美国的可比利润法,以便公平分担纳税人的风
险。另外,将规定成本分摊的作法和更新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的要求。并强调,为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应该实行强制仲裁(Mandatory Arbitration)。对会上讨论成立国
际税收法院,该代表持否定态度。认为,这只是“良好的愿望”。但主张,由两
个或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协作审计是防止把所得向低税区转移的有效方法。
六、墨西哥
1997年末,墨西哥规定,对转让定价稽查采用“秘密对比”措施,尽量减
少可以预见的不公平。根据这些规定,纳税人可以指定两名代表,审查秘密使用
的非关联实体的可比财务资料,以评估其可比性。然而纳税人因面临严苛的罚则,
如因此泄露第三方保密就会受重罚以至刑事处分,至今无人敢试行此规定。但墨
税务官员仍确信,尽管有风险,纳税人仍将会利用新规定程序审查秘密对比资料。
七、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代表称,他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专
项的转让定价法规。
八、0ECD OECD财政事务部管理局长约翰,内伯强调,制订转让定价法
规的必要性不只是需要公平的APL方法,更重要的是结果的公平。他指出少数国
家对“受控各方”的界定过于广泛。例如巴西,阿根廷都规定,独家经销商也属
受控方,即使双方并无商务利益关系也是如此。他促使各国把OECD准则作为本
国转让定价立法依据,因准则对“新生经济Emerging economies)”提供条件,
有利于防止多国公司遭受重复征税,同时又给各国税务当局提供了保证应收税收
公平份额的手段。 (j2000011500502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