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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同阿根廷签订税收协定 日期:2000-01-28
【新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澳大利亚第一次同一个南美国家——
阿根廷签订了税收协定。该协定在许多方面同其它国家签订的不同。主要是:在
第13条关于财产转让利润的规定中包含了“反拉墨沙” (antiLamesa”)内容。
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来源国对位于该国的不动产所得享有最初税收
管辖权;许多协定又将这不动产的概念延伸到主要资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票。19
97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为澳大利亚最终上诉法院)在联邦税务局对拉墨沙控股公
司案件的裁定中将荷兰——澳大利亚税收协定的延伸不动产定义限定仅适用于在
澳大利亚直接拥有土地的第一级公司。其结果,非居民纳税人很容易通过实际有
澳大利亚财产的第二级公司,将未持有财产的一级公司股票出售,从而避税。为
了消除拉墨沙案的影响,新订税收协定将财产的转移扩大到间接持有的公司。
新订协定也反映了阿根廷所得税制度的特色。阿根廷国内法对支付给非居民
的利息,根据不同情况,按15%至3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15%税率
只适用于支付给对金融机构实行巴塞尔规定地区的银行利息,其它多数的利息支
付,征收35%预提所得税。新协定第11条则将利息的最高预提所得税税率降到12
%。本条对从澳大利亚支付的利息没有影响,因其国内法规定税率10%。
新订税收协定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对第10条涉及股息的税率结构,澳大利
亚实行了全面的归集抵免制度,将从已纳公司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被称为已税
股息)同未纳公司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被称为未税股息)区别开来。阿根廷未实
行归集抵免制度,但对未税公司利润征收35%(等于公司税税率)的平衡税(Equa
lizationtax),平衡税采用预提所得税方式,只对从未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征收,
对已税公司利润分配的股息不征。
新协定规定,澳大利亚对已税股息征10%预提所得税,对未税股息的税率则
为15%;而根据澳大利亚国内法,对未税股息一般应征30%。第10条也减轻了阿
根廷对未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股东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拥有25%或以上的所
有权利润,其税率从35%减为10%;其他股东税率为15%。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第12条同样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本条列举10种不同的特
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最高税率分别为10%或15%。目前,阿根廷支付给澳大
利亚许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24%。澳大利亚国内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
所得税税率为30%,但同许多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已减为10%。又,澳大利亚公
司提供给阿根廷的技术援助,现在是对支付给澳大利亚公司费用总额征收28%预
提所得税。第12条已规定技术援助费预提所得税最高税率为10%,并且明确对特
许权使用费的净额征收。 (j2000011500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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